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_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_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保守秘密法 》 第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根据《中华保守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或者年度收支。
中华及各地方省份下级属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是对内部的文档,资料等方面的管理,就是负责保密工作,查处泄密,涉密案件,保密文件,内部电脑保密,及文档销毁等等方面的管理。
中华是一个负有检查,督促各机关履行《保密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它可以明确机关的各类文件,汇报、报告,统计数据等材料的机密等级。
同时还可以对所有涉及秘密以上的文件和部门行使督察检查以及指导的权力,依法要求该部门执行《保密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扩展资料:
关于地方(南昌市)的职能
1、贯彻执行和省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指示,制订地方性保密法规和保密规章制度和工作并组织实施。承办南昌市委保密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2、指导、协调全市各地各部门的保密工作,监督检查《保密法》及其他保密法规的实施。
3、组织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对泄密进行查处,参与或组织对重大泄密的查处。
4、负责对外提供秘密资料的监督审核和秘密文件、资料出境审查工作,秘密载体定点单位的审批工作。
5、组织、指导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干部培训工作。
6、管理和指导保密技术工作,负责政电话专用网、重点涉密场所、办公自动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指导保密技术产品的研制和开发应用。
7、协同有关单位制订对涉及秘密的重点项目和重大涉外活动的保密方案并监督实施。
8、负责保密技术产品及设备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和维护。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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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的属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是的职能部门,各级都有,到了区县一级,一般改称为“机要”,但承担着的职责。是一个负有检查,督促各机关履行《保密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它可以明确机关的各类文件,汇报、报告,统计数据等材料的机密等级。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权主要有: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保密标准。
(二)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发现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四)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六)办理涉嫌泄露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七)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的人员和直接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是的职能部门,各级都有,到了区县一级,一般改称为“机要”,但承担着的职责。是一个负有检查,督促各机关履行《保密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它可以明确机关的各类文件,汇报、报告,统计数据等材料的机密等级。
各地方的属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是的职能部门,各级都有,到了区县一级,一般改称为“机要”,但承担着的职责。是一个负有检查,督促各机关履行《保密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它可以明确机关的各类文件,汇报、报告,统计数据等材料的机密等级。
各地方的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中华保守秘密法》条规定:为了保守秘密,维护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规定:秘密是关系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规定: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机关、武装力量、政、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规定:保守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规定:机关和涉及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规定:对在保守、保护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检查工作的主要职责有:制定全国保密检查工作规章制度和标准;制定全国保密检查工作;
组织实施涉及全国范围以及重点领域、重大专项保密检查;组织开展保密检查业务培训;指导全国的保密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检查工作。
一切机关、武装力量、政、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秘密的单位。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保密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什么措施?
(一)现场检查;
(二)进行保密技术监测;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四)询问相关人员;
(五)对相关信息系统以及信息设备进行保密技术检测;
(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七)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八)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
目的:
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保密检查时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这些规定为保密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使执法人员做到“手中有法,执法更从容”。
措施背景:
1996年施行的《市实施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作为全国颁布较早的地方性保密法规,二十多年来,为推动首都保密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市保密工作面临许多新形势新挑战,《若干规定》的诸多内容也与时代要求不相适应,这是此次修订工作的大背景。
和保密法是什么关系?
制定《条例》旨在贯彻落实法,其在保证创新性、时代感的同时,坚持立法的规范性和延续性。一方面,按照地方性法规应遵守法制统一原则,《条例》力求与新修订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另一方面,《条例》对保密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针对实践中定密不够精准、解密不够及时等问题,设专章完善定密制度。
法律依据:
《市保守秘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保密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现场检查;
(二)进行保密技术监测;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四)询问相关人员;
(五)对相关信息系统以及信息设备进行保密技术检测;
(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七)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八)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
法律主观:
保密管理的内容包括: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制;以及机关、单位及其履行保密工作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等。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重大涉密会议、活动应当请(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保障。
涉密会议、活动应当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明确涉密会议、活动各方的保密管理职责。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以下情况进行检查:(一)保密工作制落实情况;
(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
(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五)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
(六)秘密载体管理情况;
(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
(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
(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
(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
(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1、制定保密法的目的是什么?
为了保守秘密,维护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什么是秘密?
秘密是关系安全和利益,依据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3、“关系安全和利益”包括哪些方面?
主要包括危害防御能力,危害政权的巩固和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影响统一、民族团结和安定,损害经济利益和科技优势,妨碍外交、外事活动正常进行,妨碍重要保卫对象和保卫目标安全,妨碍秘密情报的获取和削弱保密措施有效性等。
4、保密法律关系义务的主体有哪些?
一切机关、武装力量、政、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5、“危害秘密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主要包括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泄露秘密的行为,境内外一切组织、机构和人员非法获取秘密的行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保守秘密法》
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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