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兄弟分家而划分的土地是有法律效应,中间也可以不要用到公证人,只要当事人双方同意就可以了。同时注意以下几点:
分家析产的法律规定 分家析产的法律效力
分家析产的法律规定 分家析产的法律效力
分家析产的法律规定 分家析产的法律效力
分家析产的法律规定 分家析产的法律效力
1、分家析产协议:属于当事人自愿自己财产的行为,一般是父母将自己的财产分给子女。分家析产协议只要是当事人意思表示、没有他人财产、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就自全体协议人签字时起效。
3、另外提醒一句:《合同法》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家析产协议虽然自当事人签字时起就可以生效,但如果分家析产协议中涉及到的家产属不动产或准不动产比如房产、土地、车辆等的,还应当经过产权过户、变更登记后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果在分家协议生效后不及时做过户登记,虽然协议生效,但产权不变,原财产所有人(一般是家里的父母)将来反悔不愿再分的,房产等可能仍然归父母所有,分家协议中确定分到的人有可能拿不到房产。
鉴于你说的这种情况
分家的时候有没有合同? 或者说 按农村的惯例 分家的时候 要有几个公证人的 一般都是村大队的啊 会计啊 还有村里比较有威望的人 来做公证人
不过个人认为 别把关系搞的太僵了 亲戚嘛 而且还住的那么近 那话怎么说来着 血浓于水~~就是这么个意思
可以跟你叔叔平心静气的坐下来好好谈谈 就像你上面提到的 你叔叔盖房子 还占了你家一块地方 这种事 看看他还有什么话说
再次建议 别搞太僵了~~~别撕破脸~~
兄弟分家而划分的土地有分单(协议书),有法律效应.无分单,发生争吵,空口无凭.不好办.
建议:找村或乡出面调解,把原兄弟分家而划分的土地情况写个分单,就好了.
法律主观: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离 婚后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 离婚 方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 诉讼离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对夫妻或多或少都有 共同财产 。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消失, 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必须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即产生离婚后财产。 离婚后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 夫妻财产 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 二是当事人 协议离婚 时达成了 财产分割 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由此提起 诉讼 的,应当受理; 三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受理; 四是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 离婚后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通常情况下,经过协议离婚的夫妻,是可以根据协议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协商无果并且对共同财产分割存在异议的,那么就可以利用法律途径来进行诉讼离婚,让对其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
法律客观:
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关于适用〈中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法律主观:
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对于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理论探讨也不多见,多为由审判实践判定的个案。目前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分家是一种赠与行为,即父母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另一种观点认为,分家是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应当认为分家是赠与与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两种法律行为的结合。根据实际情况,分家是原来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的家庭成员之间,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的家庭,而将原有家庭财产分割后归各个家庭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至于财产所有权如何变更,则根据财产所有权原有的状况,发生赠与或分割的问题。如果用于分家的财产属父母所有,则属父母对其所有的财产以赠与方式的问题;如属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则属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如家庭财产中既有父母所有的财产,又有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则赠与、分割均包括在内。二、农村分家析产存在的问题1、分家析产难以做到公正。分家析产受家庭财产属性形态所限,如房屋作为不动产,在分割时受其所处位置、楼层、分割时间等因素,要想做到公平,很不现实。在农村分家时,父母往往拥有很大的决定权,有时在父母看来很公平,但子女认为不公、兄弟反目成仇的实例很多。如管理区一办事处的蒋姓家庭,父母在分家时,将两处不同地点的房屋分给两个子女,老大分得的房屋因高速公路分得了一笔不少的费,老二因此心生不服,认为父母不公,要求重分,后经我庭做了大量的劝说工作,才平息此事。2、侵害女儿的合法权益大量存在。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农村中重男轻女现象依然存在,把女儿当作“拨出去的水”。在赡养问题上一般不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但在分家析产时也把女儿排除在外,不分给女儿财产,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出嫁女的合法权益。3、个人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没有厘清。分家析产只能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体财产不在分割范围之内。但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在分家时往往将父母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混为一体,没有正确区分“个人赠与”与“析产”。4、财产赠与手续不完善。农村父母与子女分家主要通过自家亲属或家族长辈担任“中间人”或“见证人”来进行。分家时,召开家庭会议,按照父母意愿将家庭财产分给子女,或由父母与子女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然后起草分家协议,父母、子女以及中间人在协议书上签字,付诸履行。分割动产(如房产)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间一久,容易出现反复。三、处理农村分家析产的对策1、加强法律宣传,弘扬道德观念。针对农村大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相关部门要加强法制教育,促其学法守法,同时要加强道德观教育,提倡尊老爱幼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督促当事人在“分家”后,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坚持“能调则调”原则,着力化解矛盾。针对此类矛盾特点,充分利用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邀请其他未涉案家庭成员、村民委员会干部等加入到调解中,遏制矛盾升级,将矛盾化解在村社。3、兼顾法律与习俗,找准利益平衡点。对于分家析产这类案件,办案法官一定要兼顾法律与民间传统习俗,力求在审判中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公正。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当事人之间都具有血缘关系或亲属关系,一旦处理不当,会激化亲人和家庭之间的矛盾,给造成不稳定因素,在处理该问题时应慎之又慎。
法老年人的家庭财产,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分割,办理离婚手续时,可以直接分割婚内共同财产,遵循平均分割的原则,也可以用实物进行分割,按照一定的规则,获取婚内共同财产,若是一方取得了婚后的共有物,另一方没有的,可以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分割财产。律客观:
分家析产案件属于传统民事案件,从案由上看,既不属于新类型案件,也不属于影响大的案件,但由于不断发展进步,法制不断完善,对私有财产的重视,有关机关规范了对私有财产的管理,但此种管理又不完善,所以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在我县辖区内最突出的是农村房屋产权共有人的确定问题。在以前各地对房屋无相关权属证件的情况下,在房屋共有人的确定上通行的做法是:土改前建盖的房屋以土改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为准,土改后建盖的房屋以参加申请审批土地的人员及参加投资资金及实际参与劳力投资的人数确定共有人。我县辖区农村房屋的产权证明在1997年之前有过类似两种情况,一种是参与过1952年土改的老房屋,此类房屋已颁发过土地房产证且该证载明了具体的房屋共有人。另一种情况是土改之后,特别是70、80年代向当时的生产队、大队(或村公所)申请土地建盖房屋,此类房屋当时申请土地使用权的一份“通海县城乡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有的家庭遗失此审批表后,就丧失了可证明房屋权属的原始证明或证件,从而导致房屋权属的原共有人处于不明之中。1997年我县进行地籍调查时,由各家各户将有关房屋土改时颁发的土地房产证或“通海县城乡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提交颁证机关并填写“通海县土地登记审批表”后,各家各户以户主的名义进行登记。而根据“通海县土地登记审批表”所记载的内容,除明确记载地上物权属本户外,就当时的共同申报人也是笼统、模糊的,未具体明确到谁,仅单纯记载了申报当时的家庭人口数为“几人”。上述申报程序经有关机关按法定程序公示、审批后,对无人提出异议的申报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此证以申报的户主为土地使用者,记载了土地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四至面积、房屋的具体间数、位置等房屋基本情况,但此证仍无共有人的记载,而房屋共有人是审理农村房屋分家析产案件的首要前提,在无相关明确具体的证件记载房屋共有人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房屋共有人呢?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县1997年进行了全面的农村地籍调查,并对无争议的房产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虽然不是房屋产权证,但鉴于农村现没有房屋产权证的实际情况,且此证具体记载了房屋的具体情况,应以该土地使用证作为认定房屋权属的依据,并将申报颁发土地使用证时所报家庭人口数视为对产权共有人的一种新的确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宅基地审批表上的申请人数和后来实际参加投资资金及实际参与劳力投资的人数确定共有人范围笔者赞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1、家庭共同财产的概念及性质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全体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的共有财产关系。其法律特征主要是:1、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生以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为前提、依成员约定而发生。家庭共同财产关系并非因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而必然发生,即共居并不必然产生家庭财产共有。产生家庭共同财产,必须还要经过家庭成员的协商选择,进行约定。2、家庭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可以是家庭全体成员,也可以是家庭部分成员。构成家庭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一是对家庭财产要有贡献,即将所得财产交给家庭共有,二是有愿意成为家庭共有财产权利主体的主观意愿。3、家庭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家庭成员的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如共同创造的成果,共同继承的遗产,共同接受的赠与等;其次是家庭成员个人所得而按协议纳入共有的财产。4、家庭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在家庭共有财产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不到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不得分割。2、我县辖区内房屋性质即权属的演变我县辖区内农村房屋的形成,首先是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即基于当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向基层组织申请审批所得,所以系参与申请审批的人共同所得,参与审批人均对所批得的土地拥有使用权。然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共同出资、出力建盖房屋及装修房屋(具体就是装栅房屋内部),当然当时已成年的家庭成员出资、出力相对较多。从出资、出力的角度看,参与出资、出力的人应为共有人。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也是按照以上原则确定房屋共有人,即第二种意见。参加过土改的房屋,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有关土改遗留的房屋确权,一般应以土改时所确定的产权为准。”由此规定可见,参加过土改的房屋的共有人应为当时参加土改的家庭成员。以上种情况的农村房屋在当时无有效证件的历史背景下,以建房用地审批表上的申请人和后来实际参加投集资金及实际参与劳力投资的人来确定共有人,是符合民事法律的立法旨意的,也符合情理,也能稳定农村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睦团结。第二种情况的房屋即参加土改的房屋以土改颁发的土地房产证来确定共有人,既有法律规定,也符合客观情况。但任何财产的权属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民事法律行为或其它原因,都可能引起权属变化。上面我们已经说过,原为个人财产的可约定为共同财产。1997年普及地籍调查,因作为确定房屋共有人范围的家庭成员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建盖房屋的过程中,家庭成员中年长的,年小的长大娶妻生子或出嫁他乡,家庭成员因此而不断变化,各家各户根据1997年尚健在的共同生活的人员申报了权利,经报相关机关逐级审查,有关机关并依法进行了公示,对无人提出异议的申报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经过土改的房屋,其原所有人多数已,现实际管理使用房屋的人并非所有人,而系原所有人的后代,此次地籍调查也将土改房屋纳入了调查,并对无争议的申报也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收回了土改时所颁发的土地房产证。各家各户自己确定权利人的申报行为应视为是一种新的约定,是一种民事行为,并此种行为经相关机关依程序进行了审查,并颁发了相关证件予以登记确认。也视为房屋性质及权属发生了变化、转移。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证据效力我县辖区内行政部门所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证明效力应如何确定?此土地使用证系经权利人申报后,有关机关按程序进行公示,并告知权利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在15天内提出,若不提出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对无人提出异议的登记申请报组、村、乡(镇)、县进行审批,审批后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对有争议的登记申请,未颁发土地使用证。参加过土改的房屋,也收回了原土地房产证,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此证的共同申报人应视为是对财产共有人的约定,也是房屋性质即权属发生演变。此证系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颁发的,现无其它合法有效的证据将此证推翻。若有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权利,对此证有异议,也不是在此分家析产民事审判中处理,而是要通过行政程序或行政诉讼进行解决。且此证中也注明了家庭人口数和地上物权属系本户。特别是在此证的四至一栏上明确记载了房屋的四至、面积及房屋具体间数和系楼上或楼下的位置。由此可见,此证不仅仅确定了土地的使用权问题,还确定了地上物即房屋的具体归属问题。在我辖区农村房屋现未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的情况下,只能以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定土地使用权问题,及房屋权属的归属问题。虽然此土地使用证仅落有户主的姓名,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应确定共有人为当时参与申报的家庭人员。综合以上情况,虽然土地使用证不等同于房屋所有权证,但鉴于我县农村尚未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实际情况,而此土地使用证是机关按房产登记公示的程序颁发,且“土地登记审批表”中明确记载地上物权属系本户,本户也就是包括当时参与申报的家庭成员。“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同时也明确记载了房屋的具体情况,此证的颁发应是房屋权属发生了演变。虽然参与申请审批土地及参与实际出资出力的人员中,有的未参与申报,此只能视为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若存有异议,也不是在分家析产案中解决,而是要通过行政程序或行政诉讼解决。从另一方面看,我县经过地籍调查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也结束了农村房屋产权一直处于混乱,难以确定所有人、共有人的历史。在我县农村尚无或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根据房地一体的物权原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具有农村房屋权属的公示公信效力,无论房屋的实际控制人如何变更,如果未作“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人的变更登记即通常所说的“过户”,则房屋的产权人仍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的“人”而非房屋的实际控制使用人。因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颁发是对农村房屋产权的一种确定(包括部份土改得的房屋),在没有其它证据推翻此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应以此土地使用证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律分析:如果是分家析产的协议书,也应该有其它子女在协议书上加以确认。而本协议没有其他子女的签字,就不能成为分家协议书。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法律依据:《中华公证暂行条例》 第四条 分家析产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分家析产属于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离析的法律行为,公离析产可适用财产分析这一原则。申请办理财产分析的公证,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提交财产分析协议书(分离家的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件。如果法定应分2. 土地分割协议书得财产的权利人中有放弃应得财产的,应向公证机关提出放弃财产的证明书。
分家,指把一个家分开,分成若干个家。在分家时签订的协议,怎么样才具有法律效力是人们关心的常见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分家析产的相关 法律知识 。
分家协议的效力与常见问题
一、分家析产协议概念:
所谓分家析产协议(有时也称为分单),顾名思义就是家庭成员之间达成的将大家庭分成小家庭以及将家庭共有财产予以分割的协议。
分家析产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立约人的姓名、家庭共有资产分配、债务承担、老人赡养等事项、立约人的签名、落款日期等。
二、分家析产协议的效力认定:
对于家庭成员间签订的分家析产 协议书 ,如果对家庭财产进行了,综合家庭所有财产分配、协议履行情况等情形,如有证据证实是家庭成员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不可轻易认定无效。
三、分家析产协议常见法律的处理 方法 :
(一)七、本析产协议一式三份,父母与两兄弟各执一份,如经律师见证报律师事务所备案一份;财产问题:
1、分家协议中的财产,只能是家庭的共同财产,如果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是不算做分家的,而是赠与。所以,首先要区分分家协议中约定的财产是家庭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2、如果是属于个人的私有房产,则分家协议的内容实质上是赠与行为,在没有过户前,赠与人可以要回去;
3、如果协议中涉及赡养等义务问题,如果正常履行赡养等义务,则不能随意撤消赠与而要求收回房产。
根据《合同法》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具有、扶贫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如果公证了,就不可以任意撤销,得依法定事由撤销。没法定事由,就不可以撤销。
(二)赡养问题:
协议中涉及到的父母赡 养分担问题,一般会约定将父母拆分为两个主体,由不同的子女进行赡养,比如,赡养父亲的子女不必再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此类分家协议在多子女家庭中比较常 见,也为父母以后的赡养埋下了隐分家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必须保证如下几点:患。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在 多子女家庭中比较常见的分配赡养义务的分家单或分家协议,是父母与子女之间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约定,只是一种双方之间达成合意的协议,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分家协议中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部分条款,因为违反了《婚姻法》中子女对 父母赡养义务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归于无效,子女仍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
分家协议书怎样才有法律效力
分家协议书属于民事合同,只要是分家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分家协议4、房改房提供原购房契约复印件(核对原件);的原则
房屋为家庭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生活资料,正是因为它的重要性,才引发了这样或那样的种种矛盾和,当夫妻离婚或者家庭成员分家时,势必就要对该共有房屋进行分割分配。然而房屋又拆不得,因此在对房屋分割问题上就遇到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到底该房屋应当归谁?能否继续共用?没有得到房屋这又该得到什么?对于这样的问题无论是法律的规定还是司法实践都给了较好的处理,基本原则如下:
1、分割房屋是限度的保护房屋的整体性
2、尽可能不损害房屋现有的价值
3、采取一人,在给他人金钱或其他方式的补偿
4、采取大家共有的方式
6、出卖该房,大家分的价款的方式
分家协议书 范文
目的:分家析产使用;
例文:分家单(分家析产协议书)
今有 家庭成员中二子均已经成年,准备分家另过生活,父母为子女生计考虑,愿将自己所有的财产分与二子为业,为划清产权,避免争议,团结和睦,特立此分家析产协议书为凭。
一、帅府小区住宅一处及附属储藏室,分予所有;
二、老家三间瓦正房一处,分予所有;
五、现在已经分家的财产以及将来分家的财产,父母全部保留至少一间正房(卧室)的居住权,各方如欲出售转让必须经父母同意,如有违反父母有权收回分予的财产。
六、本析产协议一次分清,价做明,今后价格[1]涨落、付款早晚均不再调整,一次性找平。
当需要析产的时候,必须要先签订好析产协议,因为这样可以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如果涉及到房屋析产的就必须要对房屋进行评估。
分家协议书的写作格式
协议书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一 ) 立约人的基本情况,在家庭中的辈份称呼;
( 二 ) 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 三 ) 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合意以及对原家庭债务清偿的安排;
( 四 ) 分割后的财产细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 五 ) 见证人姓名,见证人不是必须的,可以自愿设立;
( 六 ) 立约人、证人签名和手印;
( 七 ) 立约的具体时间及执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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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协议分割,也可以通过裁判分割,也可以通如果时没有过户,取得补偿款后,可以依据分家单主张自己的相应的份额.过食物分割还可以通过变价分割,也可以通过折价分割。意思就是根据相关协议以及法律原则对共有房产进行分割的一种方式。
包括遗嘱分割,向诉讼通过判决分割,通过律师见证分割,协商分割;房屋析产是指离婚的时候房屋的财产分割。
可以,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样就是可以让孩子可以得到一定份额的东西,房子也是有份的。
1、通过分家析产可以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3、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可以,很多的时候,也会分给你,所以,自己也不要担心分不到,这就是很清晰的一点。
1、是人真是的意思表示,简单的说就是他自愿写下的,没人他;
2、折价补偿,即由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共有物一半价格的补偿。共有物的价格,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以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分割。2、分家单属于一份协议,他是财产的意思表达,但是不影响无权变化,通俗讲就是房产的所有权不归你,但是你可以依据这个分家单向对方要房子;
如果是这样的话 是有法律效力的4、将分家单进行公正;
5、寻找证人。
1、是人真是的意思表示,简单的说就是他自愿写下的,没人他;
2、分家单属于一份协议,他是财产的意思表达,但是不影响无权变化,通俗讲就是房产的所有权不归你,但是你可以依据这个分家单向对方要房子;
4、将分家单进行公正;
5、寻找证人。
析产公证怎么办理:根据《中华公证法》的规定分家析产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分家析产属于对共有财产(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进行分割离析的法律行为,分家析产可适用财产分割这一原则。
①共有时,要按照共有人的协议进行。
③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是否本着团结和睦、互让互助的精神,协商处理;对老幼病残者不同给予了适当照顾。
④公证证明分割财产的家庭协议书,应同时规定老人在寿终以前子女应尽的。如有不尽义务者,就取消其利,以促使各方都能履行协议,减少日后。
办理房屋析产应提交的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3、本人复印件(核对原件);协议离婚需提供双方的复印件(核对原件);
5、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登记表复印件。如果证中没有图的可不提供,登记表不复印原产权人姓名;
【法律依据】:
(一)自然人的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人或者其他人须提交有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中华公证参考资料来源:法》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2、公证不是民事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只是公证后可以使民事协议的效力更强,经过公证后的协议,将来有到时,一般会直接采纳为证据,不用再质证,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公证错误。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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