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诉讼而言,不同的审理程序,审理期限是不同的。行政诉讼的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是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经过高级批准延长三个月;但是一审如果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则审理期限为四十五天;二审的审理期限是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判,同样也可以经过高级批准延长,高级审理的案件,由院批准延长。
行政赔偿审理期限6个月 行政赔偿受理期限
行政赔偿审理期限6个月 行政赔偿受理期限
提讼想必大家都不陌生吧,因为在我们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民事诉讼,一涉及到诉讼问题的就是我们自己解决不了的民事。所以才会有上诉到,这样才能让法律来解决问题,说到诉讼还会有行政诉讼。那么行政诉讼期限是六个月还是三个月?下面就让我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行政诉讼期限是六个月还是三个月
通常为自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但不同情形有不同的期限,你可对照下述规定自行整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提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期限的,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讼的,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的效力就是指诉讼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权。根据《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的,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因为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当然,如果有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则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予以延长,以便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行政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这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行政诉讼期限与诉讼时效有怎样区别
1.二者性质不同。期限是诉之合法的要件,即能够被予以受理的法定条件,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系诉讼程序法律制度;诉讼实效是诉之有理由的要件,即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的前提。诉讼时效属于民事实体法律制度,规定在民法通则中。
2. 二者立法目的不同。行政诉讼法中之所以设立期限,在于督促相对人尽快行使权利,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如果允许相对人任何时候都可以对行政行为申请救济,势必使行政行为一直处于被质疑和否定的状态,既影响了行政效率,又将给行政管理秩序带来混乱。民事实体法中规定诉讼时效,其目的在于经过法定期间使原权利人丧失权利,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合法化,有利于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3.二者的起算时间不同。行政诉讼的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其采取的是客观行为的标准,强调“行为”;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以当事人主观感知权利被侵害为标准,强调“权利”。
4.二者的期间有无变化不同。期限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除非有正当事由,并由决定,才可以对被耽误的法定期限予以延长。而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将其中止、中断和延长。
5.对二者超过法定期间的处理方式不同。可以依职权审查期限。相对人超过期限的,将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超过期限的,裁定驳回,即相对人丧失了权。通常情况下,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而且,它不是民事诉讼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并不丧失权。经审理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一样都会有相应的诉讼期限,这是法律上名为规定的,所以当我们要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我们就应该注意相应的诉讼期限。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到大家,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进行专业的咨询。
毁坏他人财产行政拘留后赔偿不是必须过六个月,而是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拘留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六个月内提出,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向司法机关就有关事项提出行政诉讼,但必须在知道该行政拘留情况的六个月内提出,否则司法机关可能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既是为了有效保护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效率,也是为了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对行政诉讼时效不作具体规定或者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其具体行政行为一直或较长时间处于可受追诉的不确定状态,不仅在证据的取得上有一定困难,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而且不利于保障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开展,影响正常的行政管理程序。
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所谓“知道”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为内容(这里的内容应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及诉权和期限,而非道听途说,也不仅仅是行政机关简单的决定、批准、审批、处罚内容,这里的行政机关的内容应当包括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这样行政相对人才能真正知道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否则就不能视为相对人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以口头形式告知,亦必须制作笔录。
法律依据
《中华民法典》
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的,依照其规定。
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
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一、行政诉讼如果是一审的,普通程序审理的期限是6个月,简易程序是45天。二审的审理期限是3个月。抗诉是指对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代表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二、抗诉的条件
由有抗诉权的提出,只有出现法定情况,才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能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调查收集,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于抗诉的具体情况,是需要由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后认定的,因为根据司法职能,检察机关有权对法律适用错误的案件进行抗诉处理,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界定。
法律依据:
《中华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批准,高级审理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批准。
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八,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批准,高级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批准。
法律解析:
要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批准,高级审理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当然,对于具体的审理期限,实际中会受各种因素影响,一旦碰到延长期限的情况,那么审理期限也会加长,到时候等待的时间也会较长。 并且,关于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行政诉讼被依法判决后,原告对判决不满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行政诉讼上诉的,需要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 当然,对于行政诉讼,其实许多规则是根据民事诉讼确定的,但是具体情况中又有些不同,但是,一旦提起行政诉讼了,不想继续花费时间精力在诉讼上的话,对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选择调解。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生活保障待遇或者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法律主观:
行政赔偿的期限是2年。 赔偿请求人 请求 赔偿的时效 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关及其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 限制人身自由 期间不计算在内。在 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 行政复议法 、 行政诉讼法 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法律客观:
《中华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关及其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看具体情况,行政诉讼如果是一审的,普通程序审理的期限是6个月,简易程序是45天。二审的审理期限是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批准,高级审理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批准。
一、行政诉讼的特征有哪些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是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的区别。在,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不止行政诉讼一种,还有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等等。而行政诉讼是由运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并不解决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有的行政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无类似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限制。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只能通过其他的救济途径解决。
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二、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1、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特定情况下,行政赔偿调解书也可以成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
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理由: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A对地方各级,上级对下级均有审判监督权,均可以提起再审程序。B各级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有权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C作为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对于的抗诉,必须提审或指令下级再审。
法律依据:《中华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批准,高级审理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批准。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八条 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批准,高级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批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 836084111@qq.com 邮箱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