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标准共十条。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16种危险化工工艺)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16种危险化工工艺)
化工单位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区外的公共区域。
(八)、等剧毒气体及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不符合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和二反应属于氯化工艺中的氧氯化,是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
根据《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氯化是化合物的分子中引入氯原子的反应,包含氯化反应的工艺过程为氯化工艺,主要包括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
和二反应生成,引入了氯原子,属于氯化工艺。
1、安全监管总局在2009年公布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对指导各地区开展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改造,提升化工生产装置本质安全水平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根据3年来各地区施行情况,研究确定了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组织编制了《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参数、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及的控制方案》,并对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的部分典型工艺进行了调整。
2、安全监管总局要求:
一、化工企业要根据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及其重点参数、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和的控制方案要求,对照本企业采用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特点,确定重点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要按照的控制方案装备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停车或安全联锁)。
二、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本辖区涉及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企业积极开展自动化控制改造工作,并确保于2014年底前完成。
三、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内化工产业和安全生产的特点,补充本辖区内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自动化控制要求。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有15个。
15个:及化工艺、电解工艺(氯碱)、氯化工艺、硝化工艺、合成氨工艺、裂解(裂化)工艺、氟化工艺、加氢工艺、重氮化工艺、氧化工艺、工艺、胺基化工艺、磺化工艺、聚合工艺、烷基化工艺。
化工企业要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参数及的控制方案》要求,对照本企业采用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特点。
确定重点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今后,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新建生产装置原则上要由甲级资质化工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对本辖区化工企业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要制定、落实措施、加快推进,力争在2010年底前完成所有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促进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进一步改善。
两重点一重大自动化改造是指:
“个重点”是: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第二个重点”是: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一重大”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安监总管三[2012]87号文《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在其工作目标中提到:“全面完成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和重大危险源(以下统称“两重点一重大”)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进,本质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对未经过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全面消除安全设计隐患”。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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