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 专利申请日之前就有此产品

游戏测评 2024-12-26 12: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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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 专利申请日之前就有此产品


解析:

《专利法》

第六十二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

如果对方明知你已经提出申请而利用该发明的就属于侵权,根据62条的时效请求使用费;如果对方依靠自己的能力使用与该发明内容一致的方法制造产品的就属于先用权人,不构成侵权!

专利侵权的法律后果

专利侵权的法律后果:

1、侵权行为的民事。专利法对专利侵权主要是采用民事。专利管理机关或者在处理侵权的时候主要是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2、侵权行为的行政。专利法对侵权行为中的冒他人专利、泄露机密、等行为规定了行政。

3、侵权行为的刑事。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主要给予民事但有时也需要刑事。

不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形:

1、首次销售: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这一原则又称为“权利用尽原则”,它适用于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2、善意侵权: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此情况在学理上称为“善意侵权”,这里行为的范围仅限于“使用”和“销售”,对于制造或者进口,依照现行法行为人应当或者有义务知道其制造、进口的产品是否是专利产品;

3、先行实施:对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4、临时过境:临时通过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5、非营利实施: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其实质是,此种实施行为非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与专利权人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所以对专利权人的市场利益不会构成侵害。

法律依据:《中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五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五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前专利权人可以申请续展三年。

专利权人享有优先权的,专利权的期限自在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的终止,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八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九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五十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 专利权人负有自己在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许可他人在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没有履行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义务的,专利局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三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上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专利局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第五十五条 专利局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五十六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七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专利局裁决。

第五十八条 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或者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第六十条 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期满不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强制执行。

在发生侵权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

第六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

三、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四、临时通过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第六十三条 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情节的,对直接人员比照刑法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重要机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六十五条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

第六十六条 专利局及有关的,由专利局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情节的,比照刑法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六十八条 本法实施细则由专利局制订,报批准后施行。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专利权人能否要求先用权人停止生产

可以。《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这里的“原有范围”指的是:专利申请日前你们厂已经制造的相同产品,或为使用相同方法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在专利申请前就已生产销售,侵权吗

法律主观:

在对方申请专利之前生产产品不算侵权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且未超出原来范围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法律客观:

《专利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法律主观: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人权利的限制性规定集中体现在《专利法》第62条规定中。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情况下实施了以下某种行为的,不视为侵权。(一)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这种情况通常被概括为“专利权用尽”原则,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作出这一限制是非常必要的。如没有这一限制,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人许可的人制造并售出后专利权仍附着在专利产品上,将意味着后面流通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以及到最终的用户和消费者手中被再转卖或者使用时,仍须征得专利权人许可才能进行。这不仅使流通速度大受阻碍,甚至根本无法进行,也使专利产品的购买者失去了购买专利产品的意义。从合理的角度考虑,专利权人将自己的专利产品卖出时,应已经包含了购买方可以销售使用该专利产品的默许。同时,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进行这一限制,对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也是有利的。(二)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这种情况通常被概括为“善意的第三人使用”原则,这种情况之所以不视为侵权,主要是因为一般的商品购买者通常缺乏必要的手段去弄清自己所购买的商品是否为专利产品,该产品的制造和销售是否经过了专利权人许可或者就是专利权人看书制造并售出的。在这种情况下,让不知情的第三者承担侵权显然不太合理。(三)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这种情况通常被概括为“先用原则”。这种情况不视为侵权,一是为避免工业投资大量的浪费;所以在适用本规定时,“先用人”必须是已经在制造或者使用,或者至少是已经作好了必要准备,所谓“必要准备”通常应理解为已经为制造、使用实际通入了相当的投资,而不能仅仅是有这方面的考虑或者已列入厂自己的生产发展规划。不视为侵权的第二个原因是考虑到合理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先用人”通常是开发出的这项被他人申请并取得专利的技术,而并非因他人申请专利文件的公开才掌握了这项技术,并非是受益于专利权人的使用。但是,为了促使发明创造的完成者都尽可能申请专利,从而使通过发明创造的公开而受益,所以专利法对合理地兼顾了“先用人”利益的同时,又规定“先用人”只能在“原有范围继续使用”,如超出“原有范围”,即超出原设计生产能力使用时,如不经专利权人许可,仍将被视为侵权。对这里“先用”原则的把握,还应注意“先用”是指的在申请目前,而不是专利授予之前。(四)临时通过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交通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与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这种情况通常被概括为“临时过境”原则,这种情况不视为侵权,主要是认为把这种情况视为侵权不太必要。因为临进过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为自身需要使用有关专利,通常对专利权人利益造成的的损害是微乎其微的。同时也是为了方便间的航运。但适用本规定的前提是外国交通工具的使用者的所属国必须与我国有相应的协议、条约或者互惠,并且该运输工具只能是临时通过我国。(五)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这主要是指将有关专利产品或者方法作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的对象,这类情况不视为侵权,有利于推动整个的科学技术进步。(六)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构成对专利权侵犯的煎提条件之一,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等。那么,“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专利,当然就不应被视为侵权。这种情况不视为侵权,主要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并不普遍,并且量也很小(如为个人欣赏的目的仿制某外观设计产品),所以没必要视为侵权,这有利于减少专利侵权方面一些不必要的。

法律客观:

《中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中华专利法》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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