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晚上工作时间 劳动法规定晚上工作时间是多久

游戏社区 2025-01-04 10:35:43

法律规定夜班工作时间

法律规定夜班工作时间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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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晚上工作时间 劳动法规定晚上工作时间是多久


1、劳动者上夜班,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夜班津贴法律上没有明文的规定,部分地方会有相关文件规定具体如下:

1、实行三班制生产的企业,从事大夜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夜班津贴标准为每天十元;从事中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标准为七元。

2、实行两班制生产的企业,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享受中班津贴的,其标准为七元;

3、调整后的标准,所需资金列入成本:

(1)三班制的中班津贴为5元,大夜班津贴为6元;

(2)两班制的夜班津贴为5元;

(3)常日班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生产(工作)超过23点的发夜班津贴5元;

(4)在夜间(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工作不足三小时的不发夜班津贴。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条件等情况,在本规定确定的夜班津贴标准区间内,选择本企业的具体执行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规定晚上几点算加班

法律主观:

劳动法规定加班时间是每天不得超过一小时;但是有特殊原因的,在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加班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总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法律客观:

《中华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新劳动法对夜班的规定

《中华劳动法》对夜班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无论实行哪种工作制,都不能背离法律规定的一日8小时,一周40小时,每月167.4的工作时间,任何超出时间都属于加班;

2、长白班、早班、中班及夜班的工作时间同为8小时,工作时间是等同的,但由于班次不同给劳动者带来的不便,通常情况下会分别发给中班和夜班数额不等的中、夜班费。

《中华劳动法》是否规定上夜班年龄

《中华劳动法》没有上夜班的年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安排任何劳动年龄的劳动者参加夜班劳动。其他情况如下:

1、怀孕七个月以上,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2、一般高龄员工单位都会考虑到如果长期让其值夜班可能存在的一些劳动风险,都不会安排值夜班。

【法律依据】:《中华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新劳动法对夜班的规定

夜班一般指在当日晚上10点至次日早晨6点之间上班。劳动法对于普通人群夜班工作并没有做明确规定,只是规定了劳每天的劳动时间、超出劳动时间的用人单位应予给予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以及用人单位延长工时。对于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工这类特殊人群则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为其安排夜班劳动。

《中华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十六条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规定晚上几点算加班

法律分析:工作日加班到晚上11点加班的时薪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 工资基数应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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