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技术:是指立法活动过程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有关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补充的技能、技巧规则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包括立法结构技术和立法语言技术。本章仅介绍宏观立法结构技术之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所谓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机关发布的属于法律渊源的文件。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三)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三)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三)
签署公布法律的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法律签署公布后,法律文本以及法律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然而,实践中法律的简称不加书名号的用例很多。所以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的简称特指某一部法律时,应加书名号;泛指一类法律时,不加书名号。纸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六十五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数字依次表述。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编制立法技术规范。故故正确为ABC。
在法律用语中,应当的效力比可以高。所谓应当,是法定的必须如此,如(四)法律的公布果不如此就是违法,行为效力会受到影响。所谓可以,是授权性的规定,基本上可以等同于“有权”,你举的例子就是说把是否追究的选择权交给消费者,法律不消费者一定去追究,如果这里写成应当,那就是笑话了。
法律中“应当”条款规定的法律主体的义务,如果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可以”表述的是法律主体的权利,是否作出一定的法律行为,由法律主体自主决定,不论其最终选择的是允许范围内的何种行为,都将得到法律的认可、保护。
具体要求如下:
至于某一法律的简称是否加书名号,就存在一定的争议了。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的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的一道工序,是法律生效的必要条件。经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签署令予以公布。签署公布法律的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简称同全称一样是作品名;《标点符号用法》4.15.3.4 也规定,书名号“标示作品名的简称”。因此,法律的简称均应加书名号。
修正与修订的区别:
,审议的内容和通过的对象不同。
修正情况下,尽管根据修改决定草案或者修正案草案修改后的整个修正文本草案也会印发立法机关,但整个修正文本草案只是一个便于立法者了解法律全貌的参阅文件,不是审议内容,立法机关审议的仅仅是修改决定草案或者修正案草案,对修改决定草案或者修正案草案以外的内容不予审议。修订是对法律的全面修改,因此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是整个法律修订草案文本,立法机关审议的也是修订草案文本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针对修改内容进行审议。相应的,法律的修正,表决通过的是修改决定或者修正案,而不是根据修改决定或者修正案作相应修正的整个修正文本。而法律的修订,表决通过的是整个修订文本。
第二,公布的对立法程序象不同。
法律的修正,因采用修改决定和修正案形式的不同,其公布对象也不同。采用修改决定形式的,修改决定本身都要规定:“某某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因此采用这种修正形式的要公布两个文件,即修改决定和整个修正文本。而采用修正案形式的,修正案本身并没有规定:“某某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因此,采用这种修正形式的,仅需公布修正案即可。 法律的修订,因是对法律进行全面修订,所以不单独制定修改决定或者修正案,而是直接在法律文本中修改相关条文,通过的也是作为一个整体的修订文本,因此直接公布一个修订文本即可。
第三,生效的时间不同。
法律法规【修改】【修订】【修正】的理解如下(依据文件名称附后):
1、【法律修正】
(2)采用修改决定形式的,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修改后的法律文本。
2、【法律修订】
3、以上解答依据为:《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采用修正方式修改的法律,同时有两个生效时间,其中修改决定或者修正案有一个新的生效时间,原法律的生效时间不变,即未修正条款的生效时间仍为原法律的生效时间。如2001年商标法的修正,《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商标法〉的决定》规定:“本决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但原商标法关于生效时间的规定未作改动,仍旧是:“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采用修订方式修改的法律,因为修改的内容较多,实际上相当于制定了一个新的法律,因此需要另行规定新的生效日期,这就意味着无论是修改的内容还是没有修改的内容,均按照新的生效日期开始施行。如1979年刑法是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刑法》规定:“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应的,修正情况下,修改的条文适用新的生效时间,因此是“新法”,而未修改的条文仍适用原来的生效时间,因此仍旧是“原法”。修订情况下,修改的条文和未修改的条文均适用一个新生效时间,因此无论是修改的条文还是未修改的条文都是“新法”。印送<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函》(法工委发〔2009〕62号)。该文件内容主要是法工委针对立法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带有共性和普遍性的有关法律结构、文字等立法技术层面问题的释明。该文件可以自己上网查,查不到的话可以私信我。
不过用的时候,修正多是法学用语.还是以前法学家爱用的.
现在没人用了.
因为用这个词说明对现行法律不满啊!
一、背景及《中华立法法》第六十二条总体思路
再融资制度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在促进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军民融合、国资国企改革等战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现行再融资制度部分条一个意思.款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形势发展需要,市场对此反映较多,各方面改革呼声高。我会将再融资制度改革作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点措施积极推进,对再融资制度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本次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调整的总体思路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提升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便捷性和制度包容性。一是精简优化再融资发行条件,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大力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二是切实提高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质量,建立更加严格、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要求,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资者决策为导向,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三是调整再融资市场化发行定价机制,形成买卖双方充分博弈,市场决定发行成败的良性局面,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效率。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精简发行条件,拓宽创业板再融资服务覆盖面。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将创业板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由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等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将发行价格由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折改为8折;将锁定期由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且不适用减持规则的相关限制;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由分别不超过10名和5名,统一调整为不超过35名。
三是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此外,根据前述修改内容相应地修改了其他条款,并根据立法技术规范了文字表述。三、各方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和共收到有效书面意见、建议107份。经认真研究,我们对各方意见较为集中的事项作了进一步梳理,对合理意见进行了采纳,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关于法律适用
关于规则适用,我会在征求意见的稿中明确:“修改后的再融资规则发布施行时,再融资申请已经取得核准批复的,适用修改之前的相关规则;尚未取得核准批复的,适用修改之后的新规则,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更新申请文件后继续推进,其中已通过发审会审核的,不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议。”
有意见提出,按照上述“新老划断”原则,新规则发布实施时已取得核准批文的企业,仍旧适用原有规则,由于原有规则在定价、锁定期尤其是减持限制上更加严格,该等企业几乎不可能完成发行,建议调整“新老划断”时点。
我们采纳该条意见。经研究,从便利企业融资、有利于资本形成、节约监管资源的角度考虑,我们拟将“新老划断”的时点由核准批文印发调整为发行完成时点,即《再融资规则》施行后,再融资申请已经发行完毕的,适用修改之前的相关规则;在审或者已取得批文、尚未完成发行且批文仍在有效期内的,适用修改之后的新规则,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更新申请文件或办理会后事项后继续推进,其中已通过发审会审核的,不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议,已经取得核准批文预计无法在原批文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以向我会申请换发核准批文。
(二)关于明股实债
为加强对明股实债行为的监管,《再融资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有意见提出,建议将主体范围扩大到前述主体的关联方,以避免其借助关联方规避该条规定的情况。我们采纳该条意见,将规则修改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得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我国的立法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四个阶段。
采用法律修订形式的,公布新的法律文本,法律实施日期为修订后的实施日期。1.法律案的提出
(1)有权向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关机关,即团、常委会、、军委、、、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提出法律案,由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2)是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法律案,由团决定是否列人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1)审议法律案的主要程序:一是在会议举行前一个月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以便代表进行认真研究,准备意见;
(2)二是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作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
(3)三是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或小组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
(4)四是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然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
3.法律案的表决
(1)列人会议审议的法律案,经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然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议表决稿,由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列入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经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交常委会进行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议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常委会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的一道工序,是法律生效的必要条件。经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签署令予以公布。签署公布法律的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后,及时在常委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所谓标准文本,就是凡发现各种法律文本之间不一致的,均以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以维制统一,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
(一)提出法律草案
提出法律草案要由有提案权的主体实施。具体情况如下:团,常务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可以向提出属于立法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各专门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立法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提出属于立法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的立法议案提出后,由团决定是否列入立法议程,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列入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应提供有关资料,提案人应提出关于立法议案的说明。
(二)审议立法议案
立法议案提出后,即进入审议或讨论立法议案的阶段。立法议案在提交审议前,可以将草案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各专门委员会审议立法议案涉及到专门性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审议向提交的立法议案的具体程序是:立法议案先经过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是否列入的立法议程。如果决定了,则提交人大会议团,由团决定是否正式列入议程。审议立法议案时,先由提案人作该法律草案的说明,然后由各代表团进行讨论,由法律委员会进行综合和修改,并向团作审议报告。团通过后,再提会表决。团如果有不同意见,可提会审议。审议向常委会提交的立法议案的程序是: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或决定先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 时,提案人要对立法议案进行说明,然后先分组审议,再由全体会议审议。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议案通常进行两次,次是初审,第二次进一步审议,两次审议后再进行表决。
(三)立法议案的表决通过
的立法议案由代表或人大常委会委员采用无记名方式表决(按电钮)。一般立法议案应由全体代表或常委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
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四个阶段。
法律规定上述两类主体可以直接向提出法律案,在实践中,属于立法权限范围的基本法律的制定,一般都是在举行会议之前,先向常委会提出,经过常委会审议后,再提请大会审议。实践证明,这一做法对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立法法明确规定,向提出的法律案,在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审议。
(二)法律案的审议
审议法律案,是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及其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过程,实质是充分发扬、集思广益的过程。
(三)法律案的表决
所谓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员,是指实有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员,不是指代表名额或常委会组员名额,也不是指到会的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员。所谓过半数,是指票超过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员的半数,票刚好是半数,不是过半数。
简单四部曲
1.立法征集
2.预备项目
3.项目调研
4.一审二审三审
我国制定法律一般分四个阶段:
(1)由具有提案权的机关或人员提出法律草案。
(2)对已提出的法律草案进行审查和讨论。
(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4)法律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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