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干粉灭火器可分为ABC类和BC类两种,其由干粉储存容器、容器阀、安全泄压装置、驱动气体储瓶、瓶头阀、集流管、减压阀、压力报警及控制装置等组成。
干粉灭火器新标准2019_干粉灭火器新标准含量
干粉灭火器新标准2019_干粉灭火器新标准含量
2、为保证干粉灭火器的使用安全,干粉储存容器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驱动气体储瓶极其充装系数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3、干粉灭火器的报废年限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规定年限,必须报废。全新的干粉灭火器有效期一般为5年,重新充气换粉的干粉灭火器有效期一般为1年,干粉灭火器过了有效期就需要送到专门的地方进行充气换粉处理。
法律主观:
灭火器年检是一种对灭火器维修进行规范的行业标准。灭火器的安全周期为12个月,超过期限必须进行维修保养。因此,用户购置灭火器仅是开始,配置使用灭火器大量的工作还是在每年的检测、维修和保养。灭火器的年检规定如下: 一、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二、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三、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四、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五、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干粉灭火器的检验标准:
1、没有厂名和生产日期,或已无法辨认的。
2、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
3、筒体表面锈蚀面积≥1/3或连接部位完全锈蚀的。
4、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5、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6、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7、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8、对于可重复充装的灭火器,其充装口的内径不应小于19 mm。
9、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10、按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灭火器的有效期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灭火器本体,按照相关规范,干粉灭火器的强制报废年限是8年,;另外一个方面,干粉灭火器的灭火剂也有一个有效期。一般来说灭火剂的有效期为1 到 2 年,通常灭火器在重新重装时,厂家都会贴上灭火剂的有效期,也就是说多数情况下干粉灭火器在8年有效期内,每年都需要重新重装灭火剂。
干粉灭火器的检验:
1、每月要检查灭火器压力表是否指示在绿区(合格),如果压力表指针指示在红区时(不合格)表示压力不足需要再进行充装,如果压力表指示在黄区时(不合格)为超充装。超充装在夏天高温季节有可能发生爆炸危险。
2、检查灭火器合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一般规定干粉灭火器出厂后超过5年后应每隔两年送检进行2.1MPa水压试验,这样要多花钱。所以过了5年后就直接更换新的灭火器。灭火器自出厂后满10年报废。
3、检查灭火器的安全插栓是否脱落,以免误压。
4、检查压力表指针是否还在压力范之内(绿域),如果指针在红域表示灭火器已失压或剂已使用完,须送回工厂加压或加剂。
5、检查皮管是否硬化或有裂痕,钢瓶外观是否生锈,生锈的话可能会导致钢瓶耐压不足或环境太过潮湿而无法使用。
法律分析:灭火器的保质期限为:
1、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应送修;水基型灭火器的报废期限为6年。
2、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应送修。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报废期限为12年;
3、干粉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应送修。干粉灭火器的报废期限为10年;
4、灭火器在筒体锈蚀、变形等情况下应立即予以报废。灭火器的种类很多,按其移动方式可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按驱动灭火剂的动力来源可分为:储气瓶式、储压式、化学反应式;按所充装的灭火剂则又可分为:泡沫、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清水等。
法律依据:《中华消防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为了保证火器的安全使用,应该符合下列相关的标准:
1、干粉储存容器应符合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驱动气体储瓶及其充装系数应符合现行标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2、干粉储存容器设计压力可取1.6MPa或2.5MPa压力级,其干粉灭火剂的装量系数不应大于0.85,其增压时间不应大于30s。
3、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及额定排放量应按现行标准《干粉灭火系统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16668执行。
4、干粉储存容器应满足驱动气体系数、干粉储存量、输出容器阀出口干粉输送速率和压力的要求。
5、驱动气体应选用惰性气体,宜选用氮气;二氧化碳含水率不应大于0.015%(m/m),其它气体不得大于0.006%(m/m);驱动压力不得大于干粉储存容器的工作压力,否则易引发安全。
6、干粉灭火器的报废年限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 年;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 年;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 年;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 年。
7、全新的干粉灭火器有效期一般为五年,重新充气换粉的干粉灭火器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干粉灭火器过了有效期就要送到有维修灭火器资质的企业进行充气换粉处理。
8、灭火器的总重量应不大于二十千克,其中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总重量应不大于二十八千克。
9、灭火器筒体外表应采用红色。
10、灭火器上应有发光标志,以便在黑暗中指示灭火器所处的位置。
11、灭火器应有铭牌贴在筒体上或印刷在筒体上,并应包括下列内容:灭火器的名称、型号和灭火剂种类,灭火种类和灭火级别,使用温度范围,驱动气体名称和数量或压力,水压试验压力,制造厂名称或代号,灭火器认证,生产连续序号,生产年份,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包括一个或多个图形说明和灭火种类代码),再充装说明和日常维护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种类的灭火器内装填的成分不一样,是专为不同的火灾起因而设,使用时必须注意以免产生反效果及引起危险。
法律依据:
《中华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的行为。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在消防工作中、、,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干粉灭火器有效期新规
一般来说干粉灭火器的有效期限为10年,并且要在出厂期满5年的时候,进行维修,以后每2满年应送修。
1、其实根据按照相关规定,干粉灭火器的有效期有两个方面,灭火器筒体以及灭火剂。
2、灭火器筒体
根据有关规定,干粉灭火器的强制报废年限是10年,也就是说干粉灭火器筒体的有效期为10年。
3、灭火剂
干粉灭火器中的灭火剂也是有效期的,根据建筑灭火的有关规定,在正常环境温度下储存,干粉灭火剂的有效期是5年。但是一般情况下,干粉灭火剂的更换期为1到2年。
干粉灭火器在重新充装的时候,维修单位都会贴上灭火器的年检标签,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干粉灭火器是在10年有效期内,有效期是从灭火器从出厂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以上就是关于干粉灭火器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一、有限期
1、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有效期限为12年;
2、干粉灭火器的有效期限为10年;
3、水基型灭火器的有效期限为6年。
二、维修期限
1、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应送修;
2、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应送修。
三,灭火器有效期过了解决方法
为了保险起见,过期尽快更换。过期、冒、劣质的灭火器为废品。 它们不仅可能因压力不足而失效,而且它们的气缸也可能被腐蚀和变薄。灭火器在阳光下暴晒后,轻微的撞击可能会引起爆炸。因此,过期的灭火器是非常危险的。如果发现灭火器已过期,必须及时更换 请记住,您不得使用过期的灭火器。
五,灭火器多久要换一次
新灭火器使用两年后,灭火剂过期是需要更换的;之后,灭火剂每年更换一次。灭火器外壳过期的,灭火器内充满强压气体和化学品,加之长期空气腐蚀,化学品瓶会摇晃,使用安全得不到保障。它必须每 12 年报废一次;处理方法是更换灭火器外壳。
灭火器有效期一般是几年
四,灭火方法有
1.冷却法这种灭火法的原理是将灭火剂直接喷射到燃烧的物体上,以降低燃烧的温度于燃点之下,使燃烧停止。或将灭火剂喷洒在火源附近的物质上,使其不因火焰热辐射作用而形成新的火点。冷却灭火法是灭火的一种主要方法,常用水和二氧化碳作灭火剂冷却降温灭火。灭火剂在灭火过程中不参与燃烧过程中的化学反应。这种方法属于物理灭火方法。
2.隔离法隔离灭火法是将正在燃烧的物质和周围未燃烧的质隔离或移开,中断质的供给,使燃烧因缺少而停止。
3.窒息法窒息灭火法是阻止空气流入燃烧区或用不燃烧区或用不燃物质冲淡空气,使燃烧物得不到足够的氧气而熄灭的灭火方法。
法律依据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条 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制。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 836084111@qq.com 邮箱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