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工作指引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游戏日常 2025-01-04 10:35:43

烟草处罚标准

烟草罚款标准是: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工作指引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工作指引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工作指引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

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

前款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及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烟草专卖的具体处罚条例是什么

楼主可详细参考《中华烟草专卖法》,下面为法律:望楼主满意

第七章 法律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规定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三十七条 违法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品,构成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罪的,由海关没收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威胁方法的,由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

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或者的,给予行政;情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都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制定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法律分析】

对于烟草市场的监管工作已经在不断的完善过程当中了,现在主要存在的一些问题就是部分烟贩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的销售,在进货渠道上存在着一些乱象等。另外其实对于烟草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进行着深入的宣传的,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在此规定当中,一共通过以上九个章节为监管烟草市场提供了切实的法律基础,烟草行政处罚的程序其实首先也就是要确认的管辖地,整个处罚是从立案、调查等几个方面来进行的,市场上经营烟草专卖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都应该对此有所了解。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行政处罚法》及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六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施行处罚活动的监督。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章总则

条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行政处罚法》,《中华烟草专卖法》,《中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行政处罚法》及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六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施行处罚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八条县(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共同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查处的案件,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查处。

第十二条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同时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有关执法机关协商处理。

第三章立案

第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当按管辖权限及时立案。

第十四条根据《中华烟草专卖法》和《中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立案查处:

(一) 经初步审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 根据检举人提供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查处的;

(三) 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重大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

(四) 其他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五) 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

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办理立案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相关材料,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应当立即查处,查处后及时补办立案手续。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和其他办案人员(以下统称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 与本案有牵连的;

(二) 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由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

第四章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出示省级以上(含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检查证件。

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共同进行。

第二十二条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询问笔录;

(五) 视听资料;

(六) 鉴定结论;

(七) 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三条向案件有关证人取证,应当个别进行,并对证人说明不得提供伪证或隐匿证据。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允许当事人提出修改、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需要邮电,银行等部门、单位协助、配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办案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的业务档案中查阅、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含县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对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摘抄、拍照。

从有关单位业务档案中取证的,涉及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条对违法财物进行检查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执行,且有当事人或者两名以上(含两名)见证人在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八条提取物证应当开具物品清单,并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

人员和两名以上(含两名)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五章处罚决定

第二十九条案件调查终结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一决定:

(一)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给予行政处罚;

(三)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

(四)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除适用简易程序处,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依据;

(五)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笔录,并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检查证,行政处罚决定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共同决定,并填定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联必须定期提交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核。

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纳。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人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

第三十九条违法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违法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报烟草专卖局备案。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有权撤销该决定或指令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理。

第六章听证程序

第四十条烟草专卖行证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及八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举行听证,不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二条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不行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必须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告知权利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举行听证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同时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听证会原则上在案发地举行。

第四十五条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但涉及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第四十六条听证会的主持人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人数一般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并从中指定一人为负责人。

第四十七条听证会的主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应当是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主管专卖法制工作或专卖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 非本案的调查人员。

听证会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有前款所述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回避的决定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听证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 主持人查明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听证会人员的身份,说明案由,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宣布会场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 由调查人员指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提出处罚建议和依据;

(三) 当事人就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 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

(五) 调查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

(六) 当事人进行陈述;

(七) 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申辩;

(八) 调查人员进行陈述;

(九)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在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主持人、记录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注明;

(十) 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七章行政复议

第四十九条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含县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当事人对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烟草专卖局受理.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为复议机关.

第五十一条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或者确定专职复议.

第五十二条复议机构或者专职复议在复议机关的下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二) 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 组织审查复议案件;

(四) 拟订复议决定;

(五) 受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出庭应诉;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复议案件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但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

第五十五条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材料、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第五十六条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定停止执行的;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五十七条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条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就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 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四) 申请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五) 复议结论;

(六) 不服复议决定向的期限;

(七) 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第五十九条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改变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

第六十条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第六十一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确有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第八章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提讼,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逾期既不对行政机关改变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提出行政诉讼以不履行的,由复议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拒绝或拖延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复议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依法可以对违法物品采取登记保存、暂停支付、暂扣烟草专卖许可证或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等行政措施。

第六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依法没收的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变卖处理。变卖款上缴国库。

依法查封扣押的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超过三十日,其他烟草专卖品超过六十日并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变卖处理。变卖款上缴国库。

第六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的档案制度。借阅、调用、移交档案材料,应当办理批准或者移交手续。

第六十九条办案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秉公执法,廉洁奉公。、、、的,依法追究刑事;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3月20日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同时废止。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由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流程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一)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二)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三)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四)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五)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六)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八)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的。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 836084111@qq.com 邮箱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