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环境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环境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基本内容包括:(1)总则(2)交工验收(3)竣工验收(4)项目后评估(5)奖励与考核(6)附则六部分内容。
其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总则内容如下:
条 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小型技改和民建项目)均须及时办理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手续。其中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规模,可以由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三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综合性资料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环评报告、初步设计、建筑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设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招标文件。国债专项资金项目还须有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批文和资金。
第四条 施工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交工验收;规划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的组织、考核等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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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即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基本内容包括:(1)总则(2)交工验收(3)竣工验收(4)项目后评估(5)奖励与考核(6)附则六部分内容。
其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竣工验收内容如下: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条件 交工验收合格项目投入使用后,项目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产达效或达到项目立项要求,且项目工程结算全部完成的,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由规划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重大项目成立竣工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公司主管主持,规划部组织,财务部、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和相关外委设计单位、技改指挥部、机动设备部、采购部、监察审计部、生产管理部、安全环保部、信息自动化中心、公司办公室、保卫部等部门及使用单位参与,验收小组的成员组成及职责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另行明确。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以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但所有项目的交工验收资料及总结材料必须在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移交规划部,由规划部组织设计、财务等部门进行工程项目总结,并提出工程分析报告(包括奖励考核意见)。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的期限 重大项目的竣工验收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完成。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小组的职责 (一)编制竣工验收工作、工作报告; (二)检查各部门提交的竣工验收技术资料; (三)受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四)处理上级部门(验收委员会)及公司交办的各项事宜; (五)对有关单位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六)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的一般工作程序 (一)收集、整理、检查各种验收资料; (二)编写综合性资料; (三)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四)处理验收过程的有关事务; (五)项目的总体评价(包括考核); (六)完成原始资料建档、存档工作(重要资料须交1份给使用单位存档)。
第二十条 办理竣工验收前,各相关部门须完成的工作: (一)设计咨询公司负责完成项目设计情况概述及评价; (二)规划部负责完成项目概述及投资效益分析; (三)监理公司负责完成监理工作报告; (四)施工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土建、建筑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各类特殊设备的使用许可证、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记录、分项工程的汇总表(按合同分)、建筑工程竣工证书、试车资料,编写项目施工概述等; (五)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环境评估、劳动卫生、消防验收分别由职能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批文; (六)采购部负责提供设备监制资料; (七)由施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生产部、信息与自动化中心、机动部、采购部及使用单位提供试生产规格资料,生产准备、试生产、作业资料,生产工艺流程、机械、电气、自动化控制设备的质量评定资料,编写设备考核、试生产、设备试车报告等; (八)监察审计部负责完成项目审计报告; (九)财务部负责完成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十)公司办公室负责办理档案资料的清理工作,并办理项目档案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竣工验收的工程结算,由财务部、监察审计部委托相关审计部门对其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上级部门主持的项目的竣工验收,须在限期内整改的内容,由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三条 设立竣工验收专项管理费用(一般为项目总投资的0.5-1.0‰),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竣工验收工作中的资料准备、加班等费用,由项目验收小组掌握控制。在竣工验收中所发生的业务、费用,据实列入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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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法律分析:房屋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有以下内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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