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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住宅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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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前后间距:普通小区居住用房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2、 按照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层窗户)为标准。
3、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4、房屋左右间距:多层(4-6层及以下)与多层建筑间距为6米,多层与高层(12层及以上)为9米,高层与高层之间为13米。
5、扩展资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1、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2、各楼/栋之间的距离南北朝向应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这一系数,东西朝向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5;3、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6、0°~15°(含) 、15°~30°(含)、30°~45°(含)、 45°~60°(含)、 >60°折减值1.0L 0.9L 0.8L 0.9L 0.95L需要注意的是:1)、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3)、指标仅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7、4、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8、参考资料: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 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9、所以六层的住宅距离八米符合规划要求。
10、根据住房城乡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 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2、高层塔式住宅、 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11、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2、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3、在Ⅰ、Ⅱ、Ⅵ、Ⅶ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用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Ⅲ、Ⅳ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入室的要求;4、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5、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
12、6、住宅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96-99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
13、扩展资料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居住用地平衡表。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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