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需要,可以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兵役法 兵役法2023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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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兵役法》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和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中华兵役法》
1、章总则
2、第二章平时征集
3、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4、第四章的现役和预备役
5、第五章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6、第六章民兵
7、第七章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8、第八章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
9、第九章战时兵员动员
10、第十章现役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11、第十一章法律
12、第十二章附则 扩展资料
1、《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兵役法〉的决定》已由中华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兵役法〉的决定》第1次修正。
3、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2次修正。
4、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兵役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
参考资料:网:《中华兵役法》
章总则条根据中华宪法百零三条“保卫祖国是中华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华公民的光荣义务。”的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第三条分子和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被的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和其他被的人,都不得服兵役。第四条中华的武装力量由的各军种组成。第五条兵役分现役和预备役。
服现役的称现役,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第六条现役和预备役分、军士和兵。第七条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规定如下:
(一)、军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三年;
(二)、海岸守备部队、军舰艇中的军士和兵服现役四年;
(三)舰艇部队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五年。第八条自每年3月1日起到下一年2月底止,为征集年度。现役期限从征集年度下一年的3月1日算起。第九条根据的需要,有权延长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但不得超过四个月;有权将现役从这一军种调往另一军种,并随着改变他们服现役的期限。第十条服现役期满的军士,根据的需要和本人的自愿,可以超期服现役;超期服现役的期限,至少一年。第十一条军士和兵服预备役的期限到年满四十岁为止,期满后退役。第十二条有权对受过医务、兽医和其他专门技术训练的女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必要时可以组织她们参加集训。
在战时可以征集受过上述训练的女性公民到中服役,也可以对条件适合的女性公民加以专门技术训练。第十三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行政机关都设立兵役委员会兵役工作。兵役委员会的组织和任务由规定。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都设立兵役局。兵役局是办理兵役工作的军事机构。
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委员会根据直辖市、县、自治县、市兵役委员会和兵役局的规定,办理兵役工作。第十五条在1954年11月1日以前自愿参军的军士和兵,应当根据的命令,分期复员,转入预备役或者退役。按照他们服现役时间的长短,发给不同数量的生产资助金,并由地方行政机关妥善安置,使他们各得其所。第二章征集第十六条在每年的6月30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第十七条在每年的6月30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6月30日以前按照直辖市、县、自治县、市兵役局的通知,进行兵役登记和初步体格检查。经兵役登记和初步体格检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兵役登记办法,由规定。第十八条全国每年需要征集服现役的人数、办法和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数,由根据需要和各地情况规定;省、自治区分配给各县、自治县、市的人数,由省、自治区委员会规定。
自治州所属各县、自治县、市征集服现役的人数,由自治州委员会根据省、自治区分配给自治州的人数自行规定。第十九条全国的定期征集,在每年11月1日到下一年2月底的时间内进行。各地征集的日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役委员会规定。第二十条为了便于进行征集,全国以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为征集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兵役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在征集区内设立若干征集站。第二十一条宣布征集后,每一应征公民都须按照兵役局所规定的日期,在登记的征集区报到。应征公民如果需要改变征集区,应当在征集年度的7月31日以前办妥转移登记手续;7月31日以后,只限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才可以改变征集区:
(一)应征公民因公被调往另一征集区;
(二)应征公民随同全家迁往另一征集区。第二十二条在征集时,由兵役委员会组织当地的卫生机关,根据规定的体格检查标准,对应征公民进行入伍体格检查。第二十三条应征公民因患病经检查证明暂时不能服现役时,可以缓征。第二十四条应征公民如果是维持他的家庭生活的劳动力,或者是独子,经直辖市、县、自治县、市兵役委员会审查批准,在平时可以免服现役,但上述免服现役的条件改变时,自应征时起的五年内,仍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兵役法和其他法规,兵役制度的主要内容包亏悄括:服役制度、衔级制度、管理体制、征集制度
服役制度: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
现役是指公民自入伍之日起至退伍之日止,在中所服的兵役。
预备役是指公民在外所服的兵役,是储备后备兵员的形式。
衔级制度
衔级制度分为现役的衔级制度和预备役的衔级制度、衔级制度和士兵衔级制度。现役的军衔制度,包括军衔等级的设置,职务等级编制军衔,军码空喊衔的首次授予,军衔的晋级、降级、取消和剥夺,以及军衔的标志和佩戴等一系列制度。
管理体制
兵役工作实行统一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其管理体制分为四个层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军事委员会下,由负责。
各的兵役工作,按照赋予的任务,由各负责。
省、地、县、自治区、市、市辖区的兵役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下,由省(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武装部负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应根据市、县的安排和要求,依照兵役法规定完成本单位(地区)的兵役工作任务。其兵役工作业务,由武装部或指定单迟野位办理。
征集制度
征集方式: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范围、要求和时间,由、军委的命令规定。平时征集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征兵命令具有法律效力。
兵役法规定逃避兵役2年内不得出国或升学
2011年10月30日01:51晨报[微博]我要评论(1181) 字号:T|T
十一届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兵役法〉的决定》。签署第50号令予以公布。这一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兵役法》根据这一决定作了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以下是修改后的兵役法部分规定。
根据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的义务,在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或者参照法管理的,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十八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一条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第二十二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职务的,服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四条 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五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类和第二类。
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四章 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六条 现役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选拔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入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毕业生;
(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的士兵;
(四)改任现役的文职干部;
(五)招收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
第二十七条 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
(二)确定服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预备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预备役的专职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年龄由《中华现役法》和《中华预备役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现役按照规定服役已满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预备役。
第三十条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确定服预备役的士兵,在到达安置地以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选拔担任预备役职务的专职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非军事部门的人员,由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并进行登记,服预备役。
预备役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年龄的,退出预备役。等等等等
章总则条根据中华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第三条中华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生理缺陷或者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的人,不得服兵役。第四条中华武装力量,由、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第五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服现役的称现役;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第六条现役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法的规定外,另由军事条令规定。第七条现役必须遵守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第八条现役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第九条实行军衔制度。第十条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军事委员会下,由负责。
各按照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卫戌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武装部,兼各该级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武装部的单位,由武装部办理;不设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第二章平时征集第十一条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和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第十二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第十三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四条在征集期间, 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 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第十五条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第十六条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第十七条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第十八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三年;、四年。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的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超期服现役。超期服现役的期限:一年至二年;、一年。第十九条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五年,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的,由本人申请,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
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八年,不超过十二年,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岁;有特殊需要,本人自愿,经军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第二十条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第二十一条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职务的,服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在回到本人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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