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主要从事刑法学领域的教学与研究。张明楷于1982年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1985年获得湖北财经学院硕士学位,同年任教于湖北财经学院;1992年晋升为湖北财经学院副;1994年晋升为湖北财经学院;1998年起任教于清华大学法学院。
刑法学张明楷 刑法学张明楷最新版
刑法学张明楷 刑法学张明楷最新版
周光权和张明楷是学者,法学家。
张明楷是目前大陆刑法学研究中毫无疑问而无可争议的最为出色的人之一”,“是目前刑法学界大多数人所公认的能较好兼顾理论与司法实践但又有自身特色的刑法学家(学者)
没关系,只是周光权和张明楷都是学者,法学家。
举个例子,他们就像是文言文作者,而后面的柏刘顶多就是把文言文翻译成现代汉语的工具人。
这是一本很硬核的刑法学讲义。
“立法者应该像哲学家一样思考,但像农夫一样说话。”
这句话说到我心坎里,什么是刑法,是跟爸爸提起爸爸会说里面的弯弯绕绕太多,跟妈妈提起妈妈会说那离我们太远了,而我自己,也一直觉得实在太复杂的东西。
所以,张明楷说“像农夫一样说话”实在使我印象深刻,于是我以一个普通的角度去看这本书。
作为一个普通人,我自然不会想着去触碰法律的底线,但究竟什么是刑法,我以前一直没用明确的概念,而大多数的法律读物,对于我这个普通人来说,读起来太催眠了。
这本书,从实际案例出发,方方面面的诠释了各种构成刑事的案件,我以前没想过,刑法居然是这么生动的。
我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所以就只用我浅薄的见识说几个我比较感兴趣的点。
我以前一直对危险驾驶很疑惑,因为曾经有听朋友说,他的一个亲戚醉驾被查后,和交警吵了起来,以“危险驾驶罪”被拘留了,我是直到那次,才对酒驾和醉驾有了清醒的认识,而看了书中对案例的分析,也更为清晰明了。
“为了救五个小孩,可以一个小孩吗?”这个案例引用了的思想实验——“电车悖论”,这个问题困扰我很久了,我以前一直觉得它无解,或许在方面,确实永远无解,但在法律方面,我从这本书中获得了很好的解释——
“能否牺牲一个人来保护其他人”如果司机为救五个小孩而放弃一个小孩,司机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司机在当时的情况下选择保护更多的人是人之常情,所以他又可能成立阻却的紧急避险,因而不构成犯罪。
虽然他违法了,但他不算犯罪。而在这章的,作者也说“这个问题或许永远都存在争议,值得反复思考。”所以你看,其实这世界上不可能一切事物都是明确的黑与白是与非,在面对各种各样的不同情况,就是情更重要还是法更重要,律法,就是用来抽丝剥茧的工具。
看完这本书后,我更多的是对学法人的敬佩,这仅仅是一本刑法讲义,就这么厚有这么多内容,更何况真正学法人所要掌握的内容,我有一个表姐也是学法律的,我至今仍记得她当年考试前因为要背的东西太多急得直哭,到的还是没熬住转了文职。
也希望法律的身后,永远是正义,虽然现在看起来并不容易,《沉默的真相》是我至今不敢碰触的一部影视作品,因为只是随手刷到的剧情就使我胆战心惊,阳光下的万物都会有阴影,而法律,不应该只是停留在纸上的正义。
但我坚信以后会越来越好,如罗翔所说“就算书读得再多,不去帮助别人,一味束之高阁,又有什么用呢?”
希望世上少一些张三。
张明楷在刑法学界的地位:
当代刑法学界,张明楷的学术地位已经相当巩固。
毫无疑问,张明楷是一个非常勤奋的学者。在我的书架上,摆放着张明楷的如下书籍:刑法格言的展开,未遂犯论,外国刑法学,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刑法原理。与其同时代的其他学者却大多缺少持之以恒的学术体系,最为关键的是,大多数学者甚至缺少必要的学术专著以阐释其自认为科学合理的学术观点。换句话说,在目前的刑法学界,很可能只有张明楷一人通过其各种学术专著,持之以恒地将其坚持的学术观点展现给读者。
张明楷刑法原理与刑法学两本书的关系是同一个作者。根据查询相关网站上的信息,这两本书都是有关于刑法方面的专业书籍,讲述的也是关于刑法案件分析,同隶属于一个作者笔下的书。
“张明楷三段论”在大陆法系刑法学界内广泛受到使用。
“张明楷三段论”是刑法犯罪的三阶理论判断犯罪,其三个步骤为:
(1)构成要件该当性
(2)违法性
(3)罪责(有责性)
同时满足构成要件该当性和具备违法性的行为称为不法行为,一行为必须要不法且有罪责才能构成犯罪。
关于”三段论“的知识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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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段论推理是演绎推理中的一种简单推理判断。他包括:一个包含大项和中项的命题(大前提)、一个包含小项和中项的命题(小前提)以及一个包含小项和大项的命题(结论)三部分。三段论实际上是以一个一般性的原则(大前提)以及一个附属于一般性的原则的特殊化陈述(小前提),由此引申出一个符合一般性原则的特殊化陈述(结论)的过程。三段论是人们进行数学证明、办案、科学研究等思维时,能够得到正确结论,的科学性思维方法之一。是演绎推理中的一种正确思维的形式 。
定义:
三段论推理是演绎推理中的一种简单推理判断。
它包含:一个一般性的原则(大前提),一个附属于前面大前提的特殊化陈述(小前提),以及由此引申出的特殊化陈述符合一般性原则的结论。
三段论推理:思维时,大脑首先用一个人为定义的内容极为明确的、囊括的范围比较大的总的原则A(简称‘大前提’),再通过科学实验寻找另外一个概念小前提B,B的概念的全部内涵能够一定被包含在大前提A内、并且用文字描述的B的概念的内容时,不能人为与大前提A的内容本质完全一样(B简称小前提),然后按照小前提B如果属于大前提A范围内,那么B的性质一定与大前提的性质一样,而得到可靠而正确的判断,此思维过程叫做正确的下结论C过程——科学术语叫做“三段论推理”。
注:由此‘三段论’方法判断出的新结论,还可以成为人们下一步惊喜研究的新起点。‘三段论’思维,B必须有的坚实的‘论据’,否则得到的结论C就可以说是错误的。爱因斯坦的《相对论》C的得来也是依靠‘三段论推理’。凡是违背‘三段论’原则的思维都是不可能得到可靠的结论。容易导致‘循环论证’形式:例如“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人为把‘三段论’变为‘二段论’,错误在于,论题也就是论据,非法地合二而一了,自己证明自’成立在《逻辑学》中是非法的。
三段论是人们进行数学证明、办案、科学研究等思维时,能够得到正确结论,的科学性思维方法之一。是演绎推理中的一种正确思维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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