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验收规范gb50300_建筑工程验收规范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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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Unified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al quality acceptance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1.0.3 本标准依据现行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2 术 语 2.0.1 建筑工程 building engineering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施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 建筑工程质量 quality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3 验收 acceptance 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动工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4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5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6 检验 inspection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7 见证取样检测 evidential testing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8 交接检验 handing over inspection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2.0.9 主控项目 dominant 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0 一般项目 general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1 抽样检验 sampling 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2 抽样方案 sampling scheme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2.0.13 计数检验 counting inspection 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2.0.14 计量检验 quantitative inspection 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 2.0.15 观感质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16 返修 repair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2.0.17 返工 rework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4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 1. 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2. 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 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4. 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5. 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3.0.5 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 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 2. 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4.0.1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4.0.2 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具备施工条件并能形成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 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4.0.3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0.4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建筑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 4.0.5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4.0.6 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 室外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C采用。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5.0.1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具有完整的施工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5.0.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5.0.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D进行。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E进行。 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F进行。 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G进行。 5.0.6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6.0.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0.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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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 单位工程完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5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员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6.0.6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A.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表A.0.1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附录B 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B.0.1 建筑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可按表B.0.1划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有没有最新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目前貌似没有新标准。

最新标准应该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1)

GB50300-2001就是最新的

最新的是《GB 50300-20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新的标准在征询中

gb50300-2020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GB50300-2020》是由我国住房和城乡编制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标准,该标准与2020年正式公布,其制定的目的是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法律依据:《GB50300-2020质量验收统一标准》1、总则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1.0.3本标准依据现行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GB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9

201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是对2001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后修订的新《统一标准》。统一标准是对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验收中的共性要求作出的统一准则,起到协调各专业验收规范的作用。所以学习《统一标准》掌握工程验收的划分方式、单位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形式、重要的原则规定、检验批抽样方案、常用验收表的基本格式和遇到质量问题、资料缺少、使用新技术等如何处理是提高监理工程师实务工作能力的基本功。

为了学好新《统一标准》公司总工办、工程部对新标准对原统一标准修改补充的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学习时参考。与原《统一标准》修改不大的条款,并对原统一标准不熟悉的同志应逐条认真学习。

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1)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可再生能源、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土壤源热泵换热系统等子分部工程;

(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通风与空调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9)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

一、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统一标准》第3.0.4条是新增条款,规定符合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实施。

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才能按规定作适当调整。

种,对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二种,对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第三种,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执行本条规定时,必须严格控制,避免随意。监理工程师应掌握以下几点:

1、必须符合专业验收规范要求,《统一标准》只提出允许调整的原则,至于哪些可以调整,如何调整、频次降低多少,应按专业验收规范根据具体项目确定。

2、保证抽检试验科学合理,应由施工单位根据材料、设备的进场批次和使用情况,编制具体试验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施工或监理单位认为不必要时,也可不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或不重复利用已有检验成果。

3、种、第二种情况应用对象是采购的产品或现场加工制作的制品,不包括需要施工安装的项目,如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等仍需按检验批,单位工程进行检验,不能调整抽样数量。第三种情况是同一个验收项目的验收记录,试验报告可以作为多个专业工程验收采用,例如外窗气密性试验报告,可以分别用于装修工程和节能工程验收使用,可以不用重复进行抽样检验,可以用于装修工程,也可以用于节能工程验收使用。

二、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条件及方式

《统一标准》第3.0.5条规定,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这一条是新增条款,设置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鼓励“四新”技术推广应用,保证一些采用新技术的建筑工程顺利验收。对、行业、地方标准中无具体验收要求的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制订专项验收要求,专项验收要求应符合设计意图,包括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抽样方案、验收方法、制定合格指标等内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可参与制定。为保证工程质量,重要的专项验收要求应在实施前组织专家论证。

事实上,国内很多大型工程中的特殊项目已按这种方式进行验收,例如奥运场馆、央视新大楼、上海世博会等采用新技术的项目组织行业专家论证,并根据会议纪要制定专项验收要求,取得良好效果。

三、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哪些规定

本条对原统一标准3.0.2条进行适当修改,语言表达更明确,监理、施工各方职责更明确。验收的最小单位为检验批,对于一般工序由施工单位自检,自检合格后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对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复验,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本条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不一致,监理规范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

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监理机构应按监理规范执行。

四、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

标准第4.0.7条规定,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划分方案。

本条是新增条款,提出施工单位应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方案要求。首先体现对分项、检验批划分的重视,这是施工质量验收的基础工作,施工前应完成划分,不能验收时才进行划分,促使施工单位提前对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设置进行认真研究,科学划分,便于监理制订验收,合理组织验收时间。其次划分方式可以灵活掌握,对一些采用新技术或规模较大的复杂工程没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要求时,可以根据《统一标准》规定的原则确定具体划分方式。

五、检验批抽样的有关规定

1、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取数量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要求。

2、验收抽样要事先制定方案,可以抽签确定验收位置,也可以在图纸上根据平面位置随机选取,事先在办公室共同完成,尽量不要在现场随走随选,避免样本选取的主观性或随意性。

3、当采用计数抽样时,最小抽样数尚应符合下表规定的要求

抽样数量不宜太多,也不宜太少,太多增加工作量,太少可能造成漏判或误判。

4、明显不合格的个体通过肉眼观察或简单的测试确定不合格的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应进行处理,经验收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

举例说明,某检验批需要验收构件截面尺寸,经计算该批共有100个构件,查表可知100属于—150区间内,因此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为8,表示需要抽取不少于8个构件测量截面尺寸。

六、计数抽样的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新的《统一标准》第5.0.1条增加了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规定方法,它的理论依据为《计数抽样检验程序》(GB/T2828.1)可按《统一标准》附录D判定;

本条规定了检验批验收合格的要求,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及相关的验收记录齐全、完整。对于一般项目,合格点应符合专业验收规范要求,且不得存在缺陷,因此一般项目允许存在一定数量的不合格点。

一般项目的验收抽样方案基本上为计数抽样,按专业规范要求,大部分采用一次抽样判定,个别项目可以采用二次抽样规定。

一次抽样判定按《统一标准》附录D表D.0.1,二次抽样判定按表D.0.2

举例:对一次抽样,设验收的样本容量为20,通过现场检验,在20个样本中如果有5个或5个以下偏超标,该检测批判定为合格;

当有6个或6个以上偏超标时,则该检测批判定为不合格。

表(1)、表(2)为一次抽样,二次抽样,表(2)对应的样本容量为两次抽样的累计数量。二次抽样判定举例:设验收的样本容量为20,当20个样本中有3个或3个以下偏超标时,该检测批直接判定为合格;

当有6个或6个以上偏超标时,该检测批直接判定为不合格,这两种情况均不需进行第二次抽样。只有当4个或5个样本偏超标时,才需要进行第二次抽样,第二次抽样增加的样本容量也为20个,两次抽样的样本之和为40个,当两次偏超标的样本数量之和为9个或小于9个时,该检测批判定为合格,当两次偏超标样本数量之和为10个或大于10个时,该检测批判定为不合格。

根据各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质量验收大部分采用一次抽样,一次抽样不合格即进行整改,不进行二次抽样。一次抽样容易理解,作起来比较简单,但不合格点率接近规范限值时容易产生漏判或错判。例如《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钢筋保护层厚度的验收检测属于二次抽样,一次抽样不合格可以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测点进行二次抽样,用两次抽样结果之和进行判定。

具体的验收项目究竟采用一次抽样还是二次抽样,应按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确定。如有关规范无明确规定,《统一标准》建议优先采用一次抽样方案,也可以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根据检验对象的特征协商采用二次抽样方案,抽样方案的选取应在验收抽样前予以确定。

七、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统一标准》6.0.5条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本条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BG/T50319—2013)相协调,规定了预验收的程序和要求,首先由施工单位自检,对存在问题先行整改,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预验收。预验收工作需完全按照竣工验收的要求进行,包括工程实际质量状况的检查、资料整理情况的核查。预验收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经监理单位复查符合规范要求后,施工单位才能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八、分部、子分部工程设置的调整和分项工程划分的修改

与2001版统一标准比较,新《统一标准》增强了节能分部工程,对其他分部工程中的子分部、分项工程设置进行了适当调整。其中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电气分部工程的调整不大,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增设了铝合金结构子分部,钢结构子分部纳入了网架和索膜结构,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增设了外墙防水子分部。屋面分部工程的划分由原来的按屋面类型划分改为按施工工艺划分。给排水及供暖分部工程由原来的10个子分部增加为15个子分部,增加的子分部有室外二次供热管网、建筑饮用水供应系统、游泳池及公共浴池水系统、水景喷泉系统、监测与控制仪表5个子分部。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由于近年来科技发展迅速、应用了很多新技术,由原来的7个子分部增加为20个子分部,增加的子分部有真空吸尘系统、冷凝水系统、土壤源热泵换热系统、水源热泵换热系统、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等子分部,增加了很多空调品种,扩大了空调系统的应用范围,同时也体现了节能、环保的要求。智能建筑分部工程随着时代发展和技术进步,由原来的10个子分部增加为19个子分部,增加的子分部有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会议系统、时钟系统、应急响应系统等子分部。各分部工程包含的分项工程也相应调整。

各分部工程中子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因有些新的专业验收规范尚未颁布,施工中具体划分首先按现行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当专业验收规范无明确要求时,可根据工程特点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协商确定。

九、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进行相应检验的规定

原《统一标准》有当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新《统一标准》新增加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如何进行相应检验的规定。施工资料是质量验收的重要内容,正常情况下不允许施工资料缺失。但资料缺失的问题不能完全避免,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不重视,管理不善,导致丢失或必要的检测试验少做、漏做;

另一个原因是因故停工时间较长,建设、施工人员变化导致施工资料缺失,造成工程正常的竣工验收不能进行。

资料缺失一般不能恢复,《统一标准》修订时,规定资料缺失可以进行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获取检验报告,明确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这种检验报告可用于各环节的验收。

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的填写

新《统一标准》第5.0.5条规定了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的填写要求,规定了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验收记录表式,分别给出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记录表的通用格式,我们现在使用的根据2001版的《统一标准》,由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编制的记录表式,有些表式无法填写检查数据,无法对检查结果、数据真实性进行追溯和复核。新《统一标准》要求检验批验收时填写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表格中设置检查位置一栏,用于填写验收抽样检查位置的楼层、区段、轴线编号等信息,实现对工程部位的定位,这样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监督部门可以对验收结果进行追溯、复核。原始记录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专职质检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在验收检查时填写并共同签署。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还有6项内容:

1、增加编号项。方便施工、监理等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查询检索、调用、标准未规定标编号的具体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2、明确检验批的隶属关系。表格中要填写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名称,明确检验批在整个单位工程中的位置;

3、明确“施工依据”和“验收依据”,2001版标准要求填写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常被误填为质量验收规范,本次修订要求填写施工依据和验收依据。

4、增加最小/实际抽检数量。验收时的实际抽检数量应大于规范规定的最小抽检数量,填写该项方便施工单位自查,也便于监理单位对检验批的抽样数量进行检查。

5、因为增加了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不用再填写现场检查的具体数据,表中的检查记录填写共检查几次,合格几处,整改合格几处,检查结果填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

6、增加专业工长(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的要求,工长参加验收,验收后工长签字,强化质量。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9|GB50300

2013年11月1日,住房城乡批准发布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以下简称《统一标准》)。该标准将自201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同时废止。新版《统一标准》针对原2001版《统一标准》进行了重要修订,增加了多项关于工程质量验收新规定。其中,第5.0.8、6.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同时,该标准出台将影响系列地方标准进行更新,配套表格及规范也将作调整。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鼓励“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检验批抽样检验的理论水平,解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的具体问题,丰富和完善了标准的内容。标准修订时与《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等专业验收规范进行了协调沟通。其中,修订内容包括:

1、提出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提出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铝合金结构、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等子分部工程;

5、修改结构、电气、空调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

9、增加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10、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

11、修改各项验收表格。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包括哪些规范

C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GB50207-2002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等,给我邮箱,给你发过来(pdf版)望采纳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规定: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管理资料应完整。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do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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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pd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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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pd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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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pd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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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pd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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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pd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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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pd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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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pd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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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pd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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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pd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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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pd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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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pd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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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pd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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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pd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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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pd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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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pd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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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验收规范及标准:1、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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