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实施细则(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游戏攻略 2025-04-19 10: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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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实施细则(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章总则条根据《中华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2、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境内,按照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3、第三条公路分为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

4、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公路,国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5、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意义,联结省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的重要公路。

6、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旗,县级市)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7、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8、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主要供厂矿、林区、油田、农场、旅游区、军事要地等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9、第四条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应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近期城市发展规划区域为界限,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与当地城建部门共同商定,并随城市建设区域的发展变化进行合理调整。

10、第五条当专用公路的专用性质改变时,经专用单位申请,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可改划分省道或县道。

11、公路如因改线等情况变化,个别路线(段)失去原有作用,经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可改作其他用途。

12、第六条各级有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要把公路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统筹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一切违章利用、侵占和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13、第七条公民有遵守公路法规,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违章利用、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

14、有车单位和个人,有按规定缴纳各项公路规费的义务。

15、公路沿线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和车船等运输工具,有按规定履行公路建勤的义务。

16、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中华主管全国公路事业,地方各级的公路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公路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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