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伤被纳入新工伤的可以用 没纳入的不能用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 工伤条例不建议修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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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日前认定的不能用
需要看具体情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您好!建议您向我们在线法律咨询律师详细了解下!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会给您一些详细的相关解答!对您有一定帮助的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劳动局的做法是正确的,你的做法是错误的
双重赔偿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第二:交通肇事赔偿后不再享受工伤赔偿是正确的,符合不重复赔偿原则,除非交通肇事补偿太少
第三:交通肇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事赔偿少了,你应该拖着肇事者不放
院关于审理劳动合同争议法律适用若干司法解释三
当然不能按你想的那样来算了,发生是什么时候,就从什么时候算起,不是处理完的日期算起的。
首先从你提供的数字看:"2009年度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则统筹地区月职工平均工资为17175/12=1431.25。先回答你第二个问题。即 "但现在劳动局一直拖到即将进入2011年还没有了解,一旦进入2011年,我是否可以要求按照2010年度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 是否定的。因为无论工伤保险基金什么时候给你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始终按照工伤发生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也就是按每月1431.25计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我不知道你们湖北省的实施办法是什么,但是一般在这个区域之间。另外还有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丧葬费。按照60个月的标准给你算。601431.25=85875再加上丧葬费61431.25=8587.5 应该支付你85875+8587.5=94462.5。当然这是标准,你们那里肯定没有这么多,根据你的述说你那里一次性工亡补助应该是在55个月左右。
现在来回答你的个问题..跟据工伤保险涉及第三方的处理办法,当然每个地区是不同的,但是也都是大同小异的补法,也就是根据第三方(包括第四方及更多)赔偿后,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按你那个说法你已经拿到14万了。工伤保险基金不会再支付给你了。你打官司也是一个结果。落得个公事公办,按程序走,你反而拿不到钱。当然有些话我就不方便公开说了,兄弟,自己想去吧!!另外悄悄的告诉你,像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一般都吃软不吃硬。你拿了司机四万块的补偿金你就不该说出来。。
新的条例未实施。
如果“老工伤”在《工伤保险条例》前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祝你早日康复啊,新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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