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为了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秩序,根据《中华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经营组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劳动监察执法程序规范 劳动监察行政执法途径
劳动监察执法程序规范 劳动监察行政执法途径
对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机关、事业组织、团体的劳动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由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第四条劳动监察工作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劳动监察工作。
各级卫生、、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监察工作。第六条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代表劳动行政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具体负责劳动监察执法工作。第七条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劳动监察员。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劳动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对劳动监察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八条市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市属以上用人单位以及部队所属单位和外地驻守单位的劳动监察,区、县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县劳动监察机构业务上受市劳动监察机构的指导。第九条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第十条劳动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第十一条劳动监察的内容:
(一)职业中介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三)用人单位招收、聘用职工的行为;
(四)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五)企业遵守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
(七)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情况;
(八)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保险金的情况;
(九)用人单位给付保险金的情况;
(十)用人单位遵守职工规定的情况;
(十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十二)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十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安全与卫生规定的情况;
(十四)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设备安全规定的实施情况;
(十五)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化学清洗、报废等有关质量安全情况;
(十六)用人单位提取和使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情况;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据实向劳动监察机构做出书面答复;
(三)有权查阅或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第十三条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秉公执法,不得,不得;
(二)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及用人单位有关保密资料;
(三)为者保密。第十四条劳动监察机构执行公务时,劳动监察员不得少于2人。
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给予配合。第十五条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适用下列程序:
(一)登记立案。对公民、控告和其他机关移送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劳动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立案前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照职责权限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立案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询问当事人、证人,勘验现场,制作有关笔录,收集并保全证据。
(三)审查处理。调查取证后,应当对案件全面审查后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做出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四)制作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劳动行政部门的公章:
1、处理对象的名称、地址等概况;
2、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4、处理决定;
5、处理决定的履行日期或者期限;
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和受理机关;
7、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8、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五)送达执行。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的7日内,应当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受送达人。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一、劳动监察大队受理劳务关系吗
劳动监察大队只会处理劳动争议,对劳务是不处理的,产生劳务的,可以向解决。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人保密;对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人,给予奖励。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提讼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程序
1、劳动和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审查等方式。
2、执行劳动和保障监察公务应当由两名以上劳动和保障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法律依据。
3、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劳动和保障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由劳动和保障监察人员注明拒签事由。
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劳动和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只处理劳动争议,不受理劳务争议案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与办理案件相关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关于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有什么要求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有什么要求
1、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的要求如下:
(1)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2)、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
二、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有什么不同
1、执法主体不同: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其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是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三方面的代表组成。
2、法律行为不同: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作用的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
3、工作职责不同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
劳动仲裁监督检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职权主动进行,不需要相关人提出请求;而劳动仲裁机构则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案件,否则,仲裁部门不主动介入。
5、法律后果不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督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有关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只有法定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不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效力,有关当事人向,也不是以仲裁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以劳动争议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
4、法律地位不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而在劳动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不作为当事人而处于“第三者”的地位。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与办理案件相关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劳动门的主要工作是监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特别是用人单位有违规的情况,劳动监察大队可以对它们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措施。一直以来都有很多劳动者对于劳动监察执法程序有哪些好奇,为此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一、劳动和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审查等方式。
二、执行劳动和保障监察公务应当由两名以上劳动和保障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法律依据。
三、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劳动和保障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由劳动和保障监察人员注明拒签事由。
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劳动和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四、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违反劳动和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投诉人或者人;
(2)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终止检查,并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
(3)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并书面报告改正情况;
(4)对违反劳动和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并依照《中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5)对属于劳动争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讼;
(6)对属于其他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依法查处;
(7)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特别复杂的案件,经上级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六、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办使用童工或者克扣及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案件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转移财产或者逃匿迹象的,可以依法申请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物,用于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和抵缴罚款。
七、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和保障年度审查时,应当事先公告,被审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查。
劳动监察执法过程中有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需要的时候可以找律师咨询解决方案。
1、当事人到劳动门投诉或。2、填写登记表:投诉人(人)姓名、联系地址、电话。被(投诉)单。3、提交证据材料。4、当事人按要求补正、投诉材料。5、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处罚,撤案、移送等决定。
劳动监察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针对违规行为进行投诉或,关于劳动监察受理案件流程是什么?的小编将具体流程进行了概括整理,现总结如下。
一、劳动监察受理案件流程
(一)当事人到劳动门投诉或
(二)填写登记表:投诉人(人)姓名、联系地址、电话;被(投诉)单
位的违法事实:被(投诉)单位的名称或姓名、联系地址、邮编、电话等
(三)提交证据材料
属于受理范围的在5个工作日受理并立案;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般案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检查;案情复杂:延长30个工作日
(四)当事人按要求补正、投诉材料
(五)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处罚,撤案、移送等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六)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处罚决定送达被(投诉)单位
二、劳动监察办案案件流程程序
(一)立案
1、投诉案件
接受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于受理当日立案。
2、其他案件
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或专项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
1、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规定的程序、措施及应履行的义务进行调查取证。
2、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三)处理
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或者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立案;
4、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应在立案调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四)结案
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行政处理决定)后,应当办理结案。如未履行,则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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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
劳动案件中,如果涉嫌犯罪的案件,劳动机关应移交机关立刑事案件侦查,这是符合法定程序的。劳动监察大队,无侦查权。法律链接:《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百七十七条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劳动监察的内容
1、劳务中介机构和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2、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3、单位职工的行为;
4、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5、企业遵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6、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的情况;
7、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8、单位和劳动者缴纳保险费的情况;
9、保险金给付情况;
10、单位遵守职工规定的情况;
11、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12、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发放证书的情况;
13、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监督
劳动监督是指法定监督主体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服务主体遵守劳动法的情况实行检查、督促、纠偏、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劳动监督是保障劳动法得以切实贯彻执行的重要手段,具有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监督对象的特定性、监督内容的全面性、监督性质的多样性等特征。本章从广义上研究劳动监督及法律,涵盖但不仅限于劳动监督制度。劳动监督与劳动监察是保障劳动法切实执行的主要环节。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说用人单位或者是员工出现了涉嫌犯罪的案件的话,那么劳动监察大队在监察过后,就会把案件直接移交给机关进行处理,到时候有可能要承担刑事,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劳动监察 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 劳动法 规的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据现行劳动法律、 法规 、规章的决定,分别给予 、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对触犯其他行政法规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给予 行政处罚 ;对触犯刑律的,建议执法机关追究刑事。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活动。 《劳动监察程序规定》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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