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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本案存在组织罪和介绍罪的争议,因本案为临时性组团行为,时间较短,涉案金额不大,影响有限,所以最终按照介绍罪定罪处罚。

本案律师为被告人梁某进行辩护,针对被告人梁某的情节提出被告人梁某属于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在第二天有中止参与继续犯罪行为应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进行处理;案件存在部分事实不清的情况,被告人梁某为接送嫖客的人员之一,书指控接送嫖客的人员为两人梁某和孙某,但事实上为四人,有案外人未抓获,其罪责不应由现有被告人承担。等。这些辩护思路取得良好效果,案件开完庭后即对被告人梁某取保候审,并最终取得辩护成功。

【案例】

西安市某某区

刑事判决书

(20)陕01刑初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某某区。

被告人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西安市号。因涉嫌犯介绍罪,于20年月日获,同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某某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号。因涉嫌犯介绍罪,于20年月日获,同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某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西安市莲湖区号,现住西安市室。因涉嫌犯介绍罪,于20年月日获,同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某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现住西安市号。因涉嫌犯介绍罪,于20年月日获,同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某某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男,19年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西安市区号楼室。因涉嫌犯介绍罪,于20年月日获,同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

辩护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男,20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组。因涉嫌犯介绍罪,于50年月日获,同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

辩护人杜凯,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某某区以某某检刑诉【20】号书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田某、郭某某、刘某某、梁某、孙某犯介绍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年月日西安市某某区以某某检刑变诉[20] 号变更决定书对指控事实进行了部分变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某某区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西安市某某区指控:20年月日,被告人康某某、郭某某、田某、刘某某四人经合议后,预谋以网销的方式,非法从事介绍活动。由康某某负责从网络招揽嫖客并联系女,由田某在西安市某某区酒店做为接待间,由郭某某负责财务管理,由刘某某打杂从事买水、买烟等,由被告人梁某、孙某负责将网络招嫖来的顾客接送至女开的房间。由女自行做为场所,如当日接待五个以上嫖客,由郭某某向女退还当日房费做为奖励。同年月日开始经营后,女刘某某、余某、王某等分别在西安市某某区某某村某某酒店,以888元、999元两个收费标准向康某某等人介绍的嫖客提供有偿。888收费标准由康某某向网销支付500元向女支付260元,康某某提成50元,赚取介绍费70元;999收费标准由康某某向网销支付550元,向女支付350元,康某某提成50元,赚取介绍费100元。所得收益每日给康某某支付500元固定工资,每日向梁某、孙某分别支付300元固定工资,剩余盈利部分扣除接待间租金以及奖励女房租租金后由康某某、郭某某、田某、刘某某四人平分。年月日晚,女余某、王某在西安市某某区某某村某某酒店从事活动时被人员现场。经查,该窝点自年月日至月日,通过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招揽嫖客50余人次,通过微信转账收取嫖资2.9万余元。通过支付宝转款2万余元。

......

孙某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惟辩称被告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其在本案中是员工角色,仅领取正常薪酬,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梁某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惟辩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从犯,有坦白情节,违法所得数额较少,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被告人康某某、田某、郭某某、刘某某四人共同商议,以网销方式从事介绍活动,约定获利均分。康某某通过网络招揽嫖客,并联系女,女自行做为场所,田某在西安市某某区某某村某某酒店租房接待嫖客,郭某某记账,并通过其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嫖资,发放工资、提成,刘某某为客人提供烟、水等物。后田某又叫来孙某,康某某叫来梁某,由孙某、梁某联系接送嫖客至女房间,并向嫖客介绍服务套餐及价格,提供郭某某的二维码收款。20年月日晚,康某某联系的女余某、王某在西安市某某区某某村某某酒店从事活动时被人员现场。经查,20年月日至日,各被告人先后以上述方式介绍女余某、王某等人向嫖客提供服务,招揽嫖客50余人次,收取嫖资38000余元,向梁某发放工资300元,向孙某发放工资600元。

又查明,年月日,康某某、田某、郭某某、刘某某、孙某、梁某被机关抓获。案件审理过程中,田某主动退交违法所得13000元,郭某某主动退交违法所得13000元,刘某某主动退交违法所得13000元,孙某主动退交违法所得600元,梁某主动退交违法所得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某某、田某、郭某某、刘某某、孙某、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有......

本案的证据有: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明细、微信转账截图、记账截图、住宿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供述、户籍信息、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田某、郭某某、刘某某、孙某、梁某通过网络招嫖,介绍他人,妨害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款规定的介绍罪。西安市某某区指控各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康某某、田某、郭某某、刘某某四人合谋从事介绍卖浮活动,并约定获利均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故辩护人关于郭某某、刘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田某、郭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均小于康某某,对田某、郭某某、刘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孙某、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六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田某介绍他人,妨害管理秩序,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故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案件审理过程中,田某、郭某某、刘某某、孙某、梁某已积极退交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办理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款、第十三条款之规定及《中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康某某犯介绍罪,判处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田某犯介绍罪,判处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郭某某犯介绍罪,判处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某某犯介绍罪,判处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孙某犯介绍罪,判处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梁某犯介绍罪,判处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其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陪审员:

陪审员

年月日

2022年帮信罪最新判缓刑案例

帮信罪,是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判缓刑。若犯罪嫌疑人构成此罪,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并且没有在犯罪危险,是有可能判处缓刑的。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标准如下:

1、构成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3、犯此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缓刑,全称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2022违背会计职业道德的案例

林某于2022年3月取 会计从业资格证证书。自2005年8月1日林某在甲企业所在地 A 县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022年8月林某被调至本县乙企业继续从事会计工作。2022年,林某参加,接受面试的时间为20小时。2022年3月,林某因违反 中华 和国会计法 规定被撤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单位追究刑事。

某国有企业总会计师李军参加了门组织的会计职业道德培训班后,认识到会计诚信教育事关重大,随即组织了本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培训。培训结束时进行了考试,试题中有一案例,要求学员进行分析,案例如下:晓东电子公司会计赵丽因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多次被公司评为先进会计工作者。赵丽的丈夫在一家私有电子企业任,在其丈夫的多次请求下,赵丽将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司新产品研发及相关会计资料复印件提供给其丈夫,给公司带来一定的损失。公司认为赵丽不宜继续担任会计工作。

法律依据:《会计法》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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